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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洪仲丘案 人事官石永源捐20萬換緩刑2年定讞

石永源不服二審判決結果上訴被最高法院駁回,但考量有悔意,判刑6月、緩刑2年,全案定讞。(資料照)

石永源不服二審判決結果上訴被最高法院駁回,但考量有悔意,判刑6月、緩刑2年,全案定讞。(資料照)

2018/06/15 11:30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引起全台震驚的「洪仲丘事件」,洪男父母除對時任542旅少將旅長沈威志等人提告外,也對該旅前人事參謀官石永源提告妨害自由。原審判石有期徒刑8月,他上訴後仍否認犯罪,但依洪家所願,捐款20萬元,終獲原諒,改依妨害自由罪論處,但考量有悔意,判刑6月、緩刑2年;最高法院今附理由駁回石上訴,全案定讞。

駁回提到,石永源雖自認不知義務役士官攜手機入營不得關緊閉處分,且也只是接辦本件簽呈之軍官,在未曾辦理禁閉悔過案件簽呈前提下,無法知道確切程序需經人評會,無任何犯意故意。

但最高法院拒絕採信、認定石永源對於相關程序並非毫無所悉,顯然有參與犯罪決意,且石自2009年起就任陸軍人事官,應對陸軍人事業務相當熟稔,要查閱義務士官違反資通安全規範之相關懲處規定並不困難,既然是熟悉業務,對於該職務應遵守之法規或準則,只要透過進修或職業管道就可知悉,在錯誤可提前避免下卻未避免,因此仍認有罪,判決駁回,全案確定。

回顧發生在2013年6月「洪仲丘事件」,石永源當時是542旅人事參謀官,主要負責彙整人事綜合業務,另代理禁閉悔過室業務。

原審認為,石永源明知洪仲丘屬士官,攜帶照相手機或MP3入營雖違規,但規定不得施以禁閉處分,且未依規定召開層級較高之人評會,僅召開層級相對低之士評會,另得知時任副旅長何江忠催促此案時,為配合長官,竟立刻製作完成送緊閉簽呈、向上呈報簽核。

一審合議庭也說,依石永源從軍多年經驗,一定知悉送緊閉處分相關規定與流程,因此在2015年12月31日依同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私行拘禁罪,判他8月徒刑。

不服的石上訴高院,他雖持續否認犯罪,但依洪家意願,捐款孤兒院與基金會等公益團體共20萬元,終獲原諒,且被考量具有悔意,獲改判6月刑期、緩刑2年。最高法院今附理由駁回石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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