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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zlc (DC)》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女性友人跟男友分手後,男方去警局告女方侵占,並出示收據、發票證明等等... : (但其實都是送給女方的禮物) : ,女方被通知到警局去,大忙一場後,最後是和解收場。但最近男方又打電話給女方, : 要她準備上法院,女方近日詢問警局員警,員警回答是男方後來又跑去說不撤銷告訴。 : 問題: : 1.請問上述之情況,被告侵占是成立的嗎? 先說結論 侵占不成立 犯罪的成立是以不法且有責為要件 侵占罪刑法的規定在 第 335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侵占的成立必須是意圖犯 這是比故意更強烈的要求 也就是你必須是積極策畫 圖謀不軌 費盡心機要A他的東西 並且A到手上不還給對方 才會成立這個罪 相反的如果只是分手前的禮物 分手後想要要回來你不還 第一 贈與後就是你的了 沒有侵占問題 第二 就算分手前只是借你的 現在在你手上也只是民事上使用借貸返還的問題 絕不可能成立刑法的侵占罪 要是這樣成立的話 那我可能會被一堆人告@@~ 或是很多收到男友或女友禮物的人 隨時要活在被告的恐懼之下 這明顯不合理 所以不用擔心 不會成立不會有問題 : (女方並未收過存證信函等通知) : 2.如果真要上法院,有什麼需要(可以)準備的嗎? 這個不會到法院 在檢察官那邊就會被擋下來 如果你擔心他一直煩你 你可以反控他誣告或偽證 第 168 條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 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 第 169 條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 據者,亦同。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0.127.47.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