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zlc (DC)》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女性友人跟男友分手後,男方去警局告女方侵占,並出示收據、發票證明等等...
: (但其實都是送給女方的禮物)
: ,女方被通知到警局去,大忙一場後,最後是和解收場。但最近男方又打電話給女方,
: 要她準備上法院,女方近日詢問警局員警,員警回答是男方後來又跑去說不撤銷告訴。
: 問題:
: 1.請問上述之情況,被告侵占是成立的嗎?
先說結論 侵占不成立
犯罪的成立是以不法且有責為要件
侵占罪刑法的規定在
第 335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侵占的成立必須是意圖犯
這是比故意更強烈的要求
也就是你必須是積極策畫 圖謀不軌 費盡心機要A他的東西
並且A到手上不還給對方
才會成立這個罪
相反的如果只是分手前的禮物
分手後想要要回來你不還
第一 贈與後就是你的了 沒有侵占問題
第二 就算分手前只是借你的
現在在你手上也只是民事上使用借貸返還的問題
絕不可能成立刑法的侵占罪
要是這樣成立的話
那我可能會被一堆人告@@~ 或是很多收到男友或女友禮物的人
隨時要活在被告的恐懼之下
這明顯不合理
所以不用擔心 不會成立不會有問題
: (女方並未收過存證信函等通知)
: 2.如果真要上法院,有什麼需要(可以)準備的嗎?
這個不會到法院
在檢察官那邊就會被擋下來
如果你擔心他一直煩你
你可以反控他誣告或偽證
第 168 條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
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
第 169 條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
據者,亦同。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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