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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a-bian 看板] 作者: mstar (Wayne Su) 看板: politics 標題: 關於新聞局的出版品分級辦法 時間: Sun Nov 28 01:46:17 2004 先說明: 1.這個規定是新聞局的「行政命令」,不是立法院通過、總統公佈的法律 所以他的位階低於法律,若抵觸到憲法或法律則無效 若是有因而提起相關訴訟,法官可以不用管這個行政命令, 單純依據法律來判 (參大法官釋字 Nr.137、216、407) 2.這個規定是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27Ⅲ的授權而訂的 所以他不可以違反該法的授權精神和其他相關法律、也不得限制人民權利 該法的精神是什麼?保護兒童與青少年!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第 1 條 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保障其權益,增進其福利,特制定本法。 兒童及少年福利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 所稱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 所以,無權做出什麼「超出限制級,禁止出版」的判定,否則就是逾越法律授權 網路上某些人應該是想太多了 行政程序法§150 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 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 立法精神。 行政訴訟法§4Ⅱ 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行為,以違法論。 行政程序法§158Ⅰ①② 法規命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 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者。 二 無法律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者。 3.兒童及少年福利的主管機關是內政部,新聞局屬於「目的機關」 也就是配合協助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第 3 條 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應負保護、教養之責任。對於主管機關、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依本法所為之各項措施,應配合及協助。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第 9 條 本法所定事項,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其權責範圍,針對兒 童及少年之需要,尊重多元文化差異,主動規劃所需福利,對涉及相關機 關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應全力配合之。 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劃分如下: 八 新聞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閱聽權益之維護、媒體分級等相關事 宜之規劃與辦理。 接下來,我們逐條看看這個規定... 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行政院新聞局新版一字第0九三0四二0七二六A號令訂定發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行政命令都要指明授權法源 (依法行政、法律保留原則)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第 27 條 出版品、電腦軟體、電腦網路應予分級;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物品 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應予分級者,亦同。 前項物品列為限制級者,禁止對兒童及少年為租售、散布、播送或公然陳列。 第一項物品之分級辦法,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注意這裡,法律規定是「應予分級」和「禁止對兒童及少年為租售、散布、播送 或公然陳列」,沒有限制成年人的閱讀與購買,所以網路上很多人是想太多了 第二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出版品:指以文字記載或圖畫描述事物之刊物、冊籍及錄製僅具聲音效果 之錄音產品。 二、錄影節目帶:指經由電子掃描作用,在電視接收機或類似機具上顯示系 統性聲音及影像之錄影帶(片)等產品。但電腦程式產品不屬之。 第三條 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之內容不得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刑法§235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 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 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所謂「強制或禁止」規定,就是指刑法這一條,但是依據大法官釋字 Nr.407, 是否符合使用不確定法律概念的「猥褻」一詞,是由法官依據出版品整體內容判定 行政機關、警察單位無權決定 第二章 出版品之分級管理 第四條 發行、供應出版品者,應依本章規定,於出版品發行、供應前,自行分級。 前項發行、供應出版品者,對出版品之分級有疑義時,得諮詢出版品分級 專業團體意見。 請注意「得」這個字.. 在法律上,這個字屬選擇裁量,就是「可做也可不做」之意 也就是出版社或書店可以諮詢「分級專業團體」,也可以不用諮詢 在法規條文上「得」這字就是唸ㄉㄜˊ,具裁量權,可選擇的意思 和「應」字具強制性、無選擇性正好相反 某些認為「官商勾結」的人,你想太多了! (但不管諮不諮詢別人,出版社或書店都必須做好分級) 第五條 出版品之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者,列為限制級, 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閱聽: 一、過當描述賭博、吸毒、販毒、搶劫、竊盜、綁架、殺人或其他犯罪行為者。 二、過當描述自殺過程者。 三、有恐怖、血腥、殘暴、變態等情節且表現方式強烈,一般成年人尚可接受者。 四、以語言、文字、對白、聲音、圖畫、攝影描繪性行為、淫穢情節或裸露 人體性器官,尚不致引起一般成年人羞恥或厭惡感者。 如上面所敘述過,不管行政命令怎麼認定,最後都是由法官判定 況且這條很多都是從大法官釋字 Nr.407 抄出來的 另外,那些說 DORAEMON 是限制級的人不知是從哪裡得來的資訊? 拿幾年前出版法還沒廢止前的舊資料來鬧? 第六條 限制級出版品應在封面明顯標示「限制級: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閱聽」字樣。 前項標示不得小於封面五十分之一。 限制級應該標示,我想大家對這點都沒什麼爭議 只是問題在於是否可以用貼的、貼在膠膜上算不算? 個人看法:只要能做到分類、不讓青少年可任意翻閱、取得,都可以 第七條 限制級出版品封面(底)之圖片及文字,不得有第五條各款情形之一。 這沒問題 第八條 租售限制級出版品者,應以設置專區、專櫃或加封套方式陳列限制級出版品。 前項專區、專櫃,應明顯標示「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租買」字樣。 看清楚了,限制級東西放在專區或包封套,還是可以陳列出售 第九條 出版品之內容無第三條或第五條情形者,列為普遍級,一般人皆可閱聽。 普遍級一般人都可以買可以看,也沒有要貼上印上什麼標籤, 不要再亂傳什麼假消息了 第十條 本章之規定於新聞紙不適用之。 這是爭議比較大的一條,但新聞局有其政治上或其他考量點吧 第三章 錄影節目帶之分級管理 略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施行。 依據行政程序法,這個行政命令施行前一定有事先公告草案或辦公聽會 不知當初出版社或意見代表有沒有去參加或陳述意見? 總之這個分級規定用意在於提供出版品分級標準,至於處罰標準並非本命令範圍 (因為授權法源不一樣),警察或公權力不能依此命令開罰,所以放心好了 至於會用什麼來罰? 除了上面提到的刑法外,還有底下: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民國 92 年 05 月 28 日 公發布) 第 26 條 兒童及少年不得為下列行為: 三 觀看、閱覽、收聽或使用足以妨害其身心健康之暴力、色情、猥褻、 賭博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錄音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 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為前項 各款行為。 任何人均不得供應第一項之物質、物品予兒童及少年。 第 55 條 Ⅰ、Ⅲ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 定情節嚴重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供應有關暴力、猥褻或色情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 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物品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 以下罰鍰。 第 30 條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二 違反媒體分級辦法,對兒童及少年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版品、 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第 58 條 違反第三十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 違反第三十條第十二款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 勒令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第 34 條 Ⅰ~Ⅲ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 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 即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三 遭受第三十條各款之行為。 其他任何人知悉兒童及少年有前項各款之情形者,得通報直轄市、縣 (市 ) 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通報前二項案件時,應立即處理 ,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其承辦人員並應於受理案件後四日內提出調 查報告。 第 61 條 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 以下罰鍰。 注意上面都是規定「罰鍰」,也就是「行政罰」,依法可以提起訴願救濟 訴願法 第 1 條 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 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刑法§235 的則是要由檢察官起訴、法官宣判 唉... 果然國中公民、高中三民主義或國父思想課程,應該改成法律教育 不然一堆人沒有法律概念,依自己意思任意猜測散播不實消息 最後要再強調一次: 這個行政命令無權施加任何處罰,因為法律沒有授權,跟新聞局無關 要處罰還是依據兩部老早就已經三讀通過且公佈實施的法律 而且是由「內政部」來執行,不是新聞局。新聞局主管的「出版法」已經廢止很久了 新聞局這次只是依據法律規定訂定分級標準,人不是他殺的.. 請去責怪通過、或不去修正相關規定的立法院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民國 92 年 05 月 28 日 公發布)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2 年 06 月 25 日 修正) -- 這裡只是說明法律方面 至於具體作法請參考其他板上「一個小書店老闆...」相關文章 要轉載者請逕自為之,不需詢問 -- Sincerely, 日本自助旅行紀錄 Wayne Su http://mstar.myweb.hinet.net/JPtour 2005年2月 南北東西走透透 鐵路與雪景 一萬三千公里之旅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9.30.238
dirak:謝謝你詳盡的說明 140.112.253.180 11/28
hengyen:這麼快...才剛剛在巴哈的脫殼版看完而已說 218.5.99.76 11/28
dotZu:推! 140.135.252.28 11/28
ohole:哦哦,非常需要這一篇!我實在受不了那些 203.203.169.84 11/28
ohole:自以為受害者而唉唉叫的人了 203.203.169.84 11/28
artpoet:可是重點不是在處罰,而是在評審標準吧 218.172.203.175 11/28
※ 編輯: mstar 來自: 61.229.30.238 (11/28 02:32)
mstar:出版社應該有辦法分辨是否該標限制級吧? 61.229.30.238 11/28
mstar:除非本來就有心要挑戰尺度邊緣了 61.229.30.238 11/28
artpoet:出版社的分辨標準,還是要看新聞局不是? 218.172.203.175 11/28
artpoet:如果出版社隨便標新聞局都同意 218.172.203.175 11/28
artpoet:那大概沒有一本書是限制級了 218.172.203.175 11/28
artpoet:現在的重點應該在於,尺度出了問題不是嗎 218.172.203.175 11/28
dotZu:沒有看新聞局這回事吧,看清楚文章好唄 140.135.252.28 11/28
dotZu:裡面也沒有規定要新聞局同意好唄 140.135.252.28 11/28
onedollar:是是是都是泛綠的錯....可以結束跳針了... 218.174.187.14 11/28
artpoet:「分級專業團體」難道不須經過新聞局核可? 218.172.203.175 11/28
artpoet:難道文章裡沒提到就不會邏輯推理一下嗎? 218.172.203.175 11/28
dotZu:施行辦法裡面沒寫到要新聞局核可,好唄 140.135.252.28 11/28
dotZu:法律沒規定的事項就是不違法,好唄 140.135.252.28 11/28
artpoet:「分級專業團體」跟新聞局無關的話 218.172.203.175 11/28
artpoet:那請問限制級評審標準跟哪個單位有關係呢? 218.172.203.175 11/28
artpoet:one大既然你說是泛綠的錯,那該怎麼解決呢? 218.172.203.175 11/28
artpoet:而且我也沒說是泛綠的錯,是你這麼認為的喔 218.172.203.175 11/28
mstar:分級辦法沒有強制規定一定要送審 61.229.30.238 11/28
mstar:出版社有膽可以全部不標限制級 61.229.30.238 11/28
mstar:結果就是內政部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處罰 61.229.30.238 11/28
mstar:所以我不知道你說的「尺度」問題在哪裡? 61.229.30.238 11/28
mstar:還是你認為要清楚寫出露出哪些就算限制級? 61.229.30.238 11/28
artpoet:出版社覺得全部都不是限制級,為什麼要處罰 218.172.203.175 11/28
mstar:大法官也有說過,那根本不可能 61.229.30.238 11/28
mstar:如果出版社是因為不標限級可以多賣而不標 61.229.30.238 11/28
mstar:結果內政部認為算限級,內政部有權處罰 61.229.30.238 11/28
ohole:有些很明顯是限制級的,標示是應該的吧 203.203.169.84 11/28
mstar:出版社如果不服,請救濟後打行政訴訟 61.229.30.238 11/28
mstar:讓法官來判定 61.229.30.238 11/28
artpoet:至於尺度標準的眾多問題之一,請看網站如下 218.172.203.175 11/28
artpoet:http://www.tacocity.com.tw/madestjune 218.172.203.175 11/28
artpoet:所以認定的標準在於內政部?? 218.172.203.175 11/28
artpoet:很明顯是限制級的,現在不是有標示了嗎?? 218.172.203.175 11/28
artpoet:像烙印勇士,天上天下,不都有標示了嗎?? 218.172.203.175 11/28
artpoet:引起爭議的,是目前新制定的標準不是嗎? 218.172.203.175 11/28
ohole:但是現在很多書籍都沒有標示限制級 203.203.169.84 11/28
ohole:我不知道為什麼BL+H會被說是逾越限制級? 203.203.169.84 11/28
ohole:很多BL的書沒有H的,也是不需要標示限制級 203.203.169.84 11/28
ohole:如果BL必須要被以二重標準來看的話,我認 203.203.169.84 11/28
ohole:那是可以透過管道申訴或表達意見的 203.203.169.84 11/28
ohole:我覺得問題反而在「逾越限制級」,這個字 203.203.169.84 11/28
ohole:眼實在很籠統又奇怪,可是作者和出版社在 203.203.169.84 11/28
ohole:著作或出版時,就應該要好好做評估了吧 203.203.169.84 11/28
ohole:雖然公聽會舉的相姦之家例子我不是很贊成, 203.203.169.84 11/28
ohole:可是我覺得作者不必要特意去挑戰界線,如 203.203.169.84 11/28
ohole:果真有必要的話,出版社請為該書送審吧 203.203.169.84 11/28
artpoet:不太了解作者"挑戰界限"的含意 218.172.203.175 11/28
artpoet:創作應該是沒有界限的 218.172.203.175 11/28
artpoet:而從看待BL的態度來看,標準很明顯就有問題 218.172.203.175 11/28
artpoet:而透過管道申訴真的有用?真的有這種管道? 218.172.203.175 11/28
artpoet:我認為這套新的標準是違反民意的 218.172.203.175 11/28
ohole:我贊成art的話,創作不應該是有界限的, 203.203.169.84 11/28
artpoet:由少數的評議委員決定大眾的閱讀限制 218.172.203.175 11/28
ohole:所謂看待BL的態度,有任何證據可以指出嗎ꄠ 203.203.169.84 11/28
artpoet:絕對有很大的問題! 218.172.203.175 11/28
sekwisd:台灣的限制級從來就不是無上限的 220.134.118.133 11/28
sekwisd:這是實施幾十年的規定 不是新規定 220.134.118.133 11/28
sekwisd:偶而也會聽到只有影展才可以播放的影片 220.134.118.133 11/28
ohole:可是所謂的逾越限制級目前都沒有正式案例 203.203.169.84 11/28
ohole:出現,目前說什麼書是逾越限制級都言之過 203.203.169.84 11/28
ohole:早,相姦之家雖然說是因為有亂倫等劇情才 203.203.169.84 11/28
ohole:被認為是逾越限制級,可是我認為還是要看 203.203.169.84 11/28
sekwisd:幾次了 220.134.118.133 11/28
ohole:過這本書才能去了解到,天知道這本書是不 203.203.169.84 11/28
sekwisd:大山文化 龍成出版 螢火蟲不知被抄幾次了 220.134.118.133 11/28
ohole:真的很誇張淫亂,一點內涵都沒有 203.203.169.84 11/28
sekwisd:一直以來都有踰越限制級的案例 220.134.118.133 11/28
ohole:像大逃殺不僅不能上映,連VCD代理商都沒有 203.203.169.84 11/28
artpoet:至於證據的話,可以從我提供的網站看出端倪 218.172.203.175 11/28
ohole:可見台灣其實一直都有其限制所在吧 203.203.169.84 11/28
artpoet:"包法利夫人"從前也是被評為淫亂無內涵 218.172.203.175 11/28
sekwisd:我比較意外這些出版社以前居然都不知道 220.134.118.133 11/28
artpoet:後來寫作者福拜樓才被推翻為文學巨匠 218.172.203.175 11/28
ohole:所以我才說舉相姦之家為例不太恰當^^" 203.203.169.84 11/28
ohole:別說包法利夫人,古典小說中更淫亂的有之 203.203.169.84 11/28
ohole:但是因為我沒看過相姦之家,我不能對他下 203.203.169.84 11/28
sekwisd:兩位 我也認為刑法235該廢 但是還是一句 220.134.118.133 11/28
ohole:他該如何分級的評論 203.203.169.84 11/28
artpoet:誰能認定什麼文字是不適合所有人類去閱讀? 218.172.203.175 11/28
sekwisd:出版社現在的慌亂沒什麼道理 220.134.118.133 11/28
ohole:我個人是認為逾越限制級這種分法很不恰當 203.203.169.84 11/28
ohole:可是誠如s所說,這已經不是第一天才有逾越 203.203.169.84 11/28
ohole:限制級吧?如今才在恐慌,我覺得還滿奇怪 203.203.169.84 11/28
artpoet:有沒有道理,現在說了也不準 218.172.203.175 11/28
artpoet:依照目前的法令跟標準,出版社慌亂理所當然 218.172.203.175 11/28
sekwisd:我是只逾越限制級這件事 都實施10年以上了 220.134.118.133 11/28
artpoet:主要是因為評審標準突然大幅改變了吧!? 218.172.203.175 11/28
artpoet:而且尺度嚴格的限制級標準,也會影響出版業 218.172.203.175 11/28
sekwisd:不 何謂逾越限制級的標準完全沒變 220.134.118.133 11/28
sekwisd:那些出版社不是說 沒有逾越限制級 就乾脆 220.134.118.133 11/28
sekwisd:通通標限制級 然後對逾越限制級感到憂心 220.134.118.133 11/28
ohole:我覺得出版社太推卸責任,該有點自覺了 203.203.169.84 11/28
artpoet:如果標準沒變,那請問出版社慌亂的原因是? 218.172.203.175 11/28
artpoet:o大,請問推卸什麼責任,該有什麼自覺呢? 218.172.203.175 11/28
sekwisd:對各出版社加油添醋唬爛一番 220.134.118.133 11/28
ohole:因為命令剛開始執行都會抓得比較嚴,所以 203.203.169.84 11/28
ohole:一些出版社就感到很恐慌吧,我猜orz 203.203.169.84 11/28
sekwisd:我聽說該基金會對於越限制級對出版社 220.134.118.133 11/28
sekwisd:加油添醋唬爛一番 所以一些人被嚇到了 220.134.118.133 11/28
ohole:市面上有很多明明是限制級,卻沒有標示的 203.203.169.84 11/28
ohole:的書,我覺得這就是出版社自己沒有自覺 203.203.169.84 11/28
ohole:對作品作審核本來就是出版社在出版之前要 203.203.169.84 11/28
artpoet:抓到一本書罰十萬算是加油添醋虎濫一番嗎? 218.172.203.175 11/28
artpoet:看來o大跟s大的意見差別還蠻大的 218.172.203.175 11/28
sekwisd:我前面說的都是逾越限制級的部份 220.134.118.133 11/28
ohole:作的工作,分級出版社自己有審核的義務 203.203.169.84 11/28
sekwisd:跟o也沒什麼衝突 220.134.118.133 11/28
ohole:我個人是認為不該有逾越限制級啦^^" 203.203.169.84 11/28
ohole:但是s指的是台灣本身就存在逾越限制級, 203.203.169.84 11/28
artpoet:"明明是限制級",的標準在哪裡呢? 218.172.203.175 11/28
ohole:沒什麼衝突啊 203.203.169.84 11/28
sekwisd:逾越限制級問題在於 以前不會被抓的 220.134.118.133 11/28
artpoet:最限制級的,不是我們每天在看的報紙嗎 218.172.203.175 11/28
sekwisd:以後也不會 所以拿這個去唬出版社根本胡來 220.134.118.133 11/28
ohole:ok,我舉飛x出版社的書作例子,他很多書中 203.203.169.84 11/28
ohole:分明有清楚描述上床鏡頭,可是他有分級嗎ꄠ 203.203.169.84 11/28
artpoet:其實限制級標準所延伸的問題很多 218.172.203.175 11/28
artpoet:但重點是,標示了限制級,除了對出版業衝擊 218.172.203.175 11/28
artpoet:對閱讀群眾真的舊有影響嗎? 218.172.203.175 11/28
ohole:請問限制級的標準是否有變?我不太清楚 203.203.169.84 11/28
ohole:當然有影響啊!未成年當然不能看啊! 203.203.169.84 11/28
ohole:如果沒變的話,以前知道怎麼標,現在就突 203.203.169.84 11/28
ohole:然不知所措了嗎? 203.203.169.84 11/28
sekwisd:何謂限制級的標準 -以前從來沒有標準 220.134.118.133 11/28
sekwisd:各出版社各憑良心 標不標 標那些 220.134.118.133 11/28
artpoet:所以現在突然有了標準不是嗎? 218.172.203.175 11/28
sekwisd:這個區域感到不知所措倒合理 220.134.118.133 11/28
ohole:上方條款指的「限制級」意涵沒變吧@@a 203.203.169.84 11/28
artpoet:所以限制級是從沒標準變成有標準囉? 218.172.203.175 11/28
ohole:「以前」從來從沒有標準,可見不知所措並 203.203.169.84 11/28
sekwisd:以前出版品官方從來沒有要求分級阿 220.134.118.133 11/28
ohole:非是今天才開始的吧? 203.203.169.84 11/28
artpoet:但限制級的評定標準卻很有問題阿 218.172.203.175 11/28
sekwisd:不 也不會不知所錯 因為不會罰 220.134.118.133 11/28
artpoet:我沒弄錯的話,"新戀愛白書"是限制級 218.172.203.175 11/28
artpoet:而"淫獸學園"卻是輔導級 218.172.203.175 11/28
sekwisd:那個標準看起來可鬆可緊 確實不易抓標準 220.134.118.133 11/28
ohole:原來如此,我懂s的意思了,受教 203.203.169.84 11/28
artpoet:而且s大,書商說抓到一本罰十萬 218.172.203.175 11/28
sekwisd:淫獸學園從那來的 那一個查詢系統? 220.134.118.133 11/28
ohole:淫獸學園的輔導級是電視分級制度吧? 203.203.169.84 11/28
artpoet:所以書商才心驚膽顫,怎麼說不會罰呢? 218.172.203.175 11/28
sekwisd:如果是的話 那個查詢系統查的是電視節目 220.134.118.133 11/28
sekwisd:該剪的剪調 要普通級都不奇怪啦 220.134.118.133 11/28
artpoet:淫獸學園是從其他討論版聽來的,是沒很確定 218.172.203.175 11/28
sekwisd:限制級是另一個問題 當然有罰的可能 220.134.118.133 11/28
sekwisd:但是是不是真的如網路上傳的這樣有問題 220.134.118.133 11/28
ohole:所以現在問題是在於限制級該如何界定嗎? 203.203.169.84 11/28
sekwisd:必須要視內政部到時候開單怎麼開 220.134.118.133 11/28
sekwisd:對 限制級部份才是新的東西 220.134.118.133 11/28
sekwisd:如果內政部去解適合何謂限制級比較寬鬆 220.134.118.133 11/28
artpoet:目前看來,是逾越限制級這個點問題比較大囉 218.172.203.175 11/28
ohole:時間已近清晨,我先去休息了,感謝賜教^^ 203.203.169.84 11/28
sekwisd:但如果他們是很誇張才開單 那根本沒差 220.134.118.133 11/28
artpoet:因為限制級要如何界定,還要看到時的內政部 218.172.203.175 11/28
artpoet:好吧,大家都去睡吧,就看後續發展= = 218.172.203.175 11/28
dotZu:我很想說四個字:道聽塗說。a板友應該找 140.135.252.28 11/28
dotZu:出更確切的情況,不要到處聽又拿來講。 140.135.252.28 11/28
dotZu:目前我覺得評議會可能是為了要收審查費而 140.135.252.28 11/28
dotZu:恐嚇書商,新聞局應該出來澄清標準何在 140.135.252.28 11/28
dotZu:現在網路謠言滿天飛,訊息很亂 140.135.252.28 11/28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23.60.122 以上,希望大家在罵人之前,先把法規研讀一下,不要以訛傳訛。 熟讀法律,法律才能保護你。如果各位的權益受損,記得找法院申訴 如果覺得法律不好,記得去影響你選出的立委。 躲在網路上罵人,一點用也沒有。 ※ 編輯: Tomwalker 來自: 211.23.60.122 (11/29 18: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