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醫師孔○琪違法案,業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孔○琪記過壹次」,檢送該會107年度鑑字第14137號判決書電子檔1份,請惠予刊登公報,請查照。
說 明:依公務員懲戒法第61條第3項規定辦理。
教
育
部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107年度鑑字第14137號
移送機關 教育部 設臺北市○○區○○○路0號
代表人 潘文忠 住同上
被付懲戒人 孔○琪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醫師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教育部移送審理,本會判決如下:
主 文
孔○琪記過壹次。
事 實
甲、教育部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孔○琪經民眾向法務部廉政署檢舉,指稱孔員經營商業旅遊部落格(證1),查孔員自102年7月1日起擔任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以下簡稱臺大醫院)公職醫師(自90年7月1日起至95年6月30日止擔任該院約聘住院醫師,自95年7月1日起至98年3月17日止擔任該院雲林分院公職醫師,自98年3月18日起至102年6月30日止擔任該院計畫進用醫師,自102年7月1日起擔任該院公職醫師)。經查孔員經營林氏璧和美狐團三狐的小天地部落格(http://linshibi.com/)及日本自助旅遊中毒者臉書,茲因其行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規定,爰依法移付懲戒。謹將被付懲戒人之違法事實及相關責任認定情形,分述如下:
(一)
違法事實:
1、查部落格網站內容,除了介紹日本旅遊相關資訊外,尚有接受廠商試吃邀約、試住邀約、工商服務、分潤、代購等商業行為,違規事實分述如下:
(1)
部落格內容介紹林氏璧是誰,依所示照片確實為孔○琪醫師(證2彙整表P.2-附件P.2)。
(2)
部落格內容提及這個網站由林氏璧夫妻共同寫作,分工如下:男主人林氏璧負責旅遊教學、攝影、住宿文(證2彙整表P.3-附件P.6);林氏璧(孔員)負責主筆,大家看到的文章九成五都是林氏璧寫的,小狸(其妻)則負責食記/購物部分(證2彙整表P.4-附件P.8)。
(3)
有關部落格所示接受廠商試吃邀約、試住邀約、工商服務、分潤、代購等多達百餘篇,例如網頁分類:日本住宿》溫泉旅館》試住邀約》超高級旅館,內容提及「Relux訂房網站安排此次免費住宿體驗。我和Relux訂房網站建立分潤的合作,各位從我的連結到Relux下訂單,我會得到分潤」(證2彙整表P.4-附件P.18)、網頁分類:工商服務(不喜勿入)》讀者優惠,內容提及「CJSCOPEZ-530喜傑獅客製化筆電,客製化上蓋自選配備,外接顯卡的Ultrabook林氏璧讀者專案優惠1330元…此次專案每成立一筆訂單我可以獲得分潤,但各位讀者也可以有優惠價錢」(證2彙整表P.5-附件P.19-21)。
(4)
網頁公告關於部落格廣告代言,置入性行銷與分潤機制,林氏璧的公開原則和利益揭露,分潤的意思就是,從部落格中的連結各位點去產生了消費行為,我可以獲得回饋金…目前我有建立分潤機制的商品主要有:書籍,到日本無線上網的工具,不定時的一些旅遊商品(和旅行社合作的專案,比方說機票,郵輪,滑雪,KKday體驗等等),還有旅館線上訂房…;給廠商代表…如果你想邀請我們出訪到日本,建議您一次邀請我們兩位,因為林氏璧負責住宿照相,小狸負責美食,這是我們兩個共同的部落格…(證2彙整表P.9-附件P.37)。
(5)
網頁分類:林氏璧碎碎念,內容提及102年9月1日自己架站以來(Histats),9月至11月平均1天的瀏覽網頁量(Pageviews)各自是21,855,32,154,42,179個(證2-附件P.9)。
2、孔員表示上述部落格係由本人及其妻掛名共同作者,但主要作者為孔員妻子,因孔員平日工作繁忙,多半內容文字為其妻撰寫完成,孔員僅於公務之暇提供旅遊時所攝照片,於編修後供部落格使用;另部落格整體經營規劃亦由其妻依其意志主導完成,其衍生之相關收入屬於其妻公司,孔員並無擔任公司任何職務或持有股份;寫部落格都是利用下班或休息時間為之,根據行政院50年8月臺(50)人字第4829號令:公務人員得於辦公時間外幫忙家人、親戚經營商業。還有第21點所示之銓敘部70年12月9日70台銓楷參字第55012號函:幫忙家人、親戚經營商業一節,現行法律尚無明文限制(證3)。
(二)
相關責任認定:
1、按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
2、銓敘部71年7月14日(71)臺楷銓參字第32402號函釋略以,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及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業務,為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及第14條所規定。公務員身分不因時間而更易,故於晚上擔任非與職務關係之人民團體或民營廠商工作,仍應受上項規定之限制。是以,公務員之身分不因上班時間或下班時間而有不同。
3、銓敘部74年7月19日74台銓華參字第30064號函略以:「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但書所指『投資』與同條前段之『經營』,在含意上原有不同,『經營』原為規度謀作之意,經濟學上稱之為欲繼續經濟行為而設定作業上的組織,亦即指本人實際參加規度謀作業務之處理而言…」。
4、查孔員雖稱部落格多半內容文字為其妻撰寫完成,孔員僅於公務之暇提供旅遊時所攝照片,與部落格所述「男主人林氏璧負責旅遊教學,攝影,住宿文…林氏璧負責主筆,大家看到的文章九成五都是林氏璧寫的」不符,且建議廠商代表一次邀約孔員及其妻兩人出訪日本,各司其職以完成部落格寫作;又該部落格之架設提供大量的工商服務及分潤等訊息且不斷更新,及據網頁內容所載102年9-11月平均1天的瀏覽網頁量各超過2萬。
5、次查孔員自102年10月起至106年8月止請假情形,赴日旅遊、辦事及個人急事須處理多達35次(證4)。
6、綜上,部落格係提供欲旅日民眾之景點、住宿、吃、交通及赴日網路使用等相關訊息,其旅遊文章九成五係孔員所寫,且與其妻共同赴日接受廠商邀約以撰寫網頁,及赴日次數異常頻繁,網站之架設整體呈現係以獲取利益之營利目的,均日網頁瀏覽量達2萬以上,具有規度謀作之性質,孔員參與經營情事尚難謂渠所稱僅幫忙家人經營商業。
二、經臺大醫院於106年10月23日召開106年度第3次員工考績(核)委員會議審認,孔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規定,並考量孔員尚需執行臨床工作,為免影響病人醫療權益,爰不予停職,惟依法移付懲戒(證5)。
三、查孔員之行為,顯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之規定,其應受懲戒之事實,甚為明確,本案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及第2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請貴會審理。
四、證物(均影本在卷):
1、本部轉民眾向法務部廉政署電子信箱檢舉文。
2、孔○琪醫師「旅遊部落格-林氏璧和美狐團三狐的小天地」及「臉書-日本自助旅遊中毒者」兼職案調查彙整表及其附件(共44頁)。
3、孔○琪醫師陳述意見書。
4、孔○琪醫師假單。
5、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106年度第3次員工考績(核)委員會會議紀錄節錄版。
乙、被付懲戒人經合法通知,未提出答辯。
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孔○琪自102年7月1日起擔任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下稱臺大醫院)公職醫師(90年7月1日至95年6月30日止擔任該院約聘住院醫師;95年7月1日至98年3月17日止擔任該院雲林分院公職醫師,98年3月18日至102年6月30日止擔任該院計畫進用醫師,102年7月1日起擔任該院公職醫師),其於擔任該院公職醫師期間之102年9月1日,自行架設網站經營林氏璧和美狐團三狐的小天地部落格(http://linshibi.com/)及日本自助旅遊中毒者臉書,由被付懲戒人和其妻林○秀分工合作協力完成該部落格作品,該部落格內容除介紹日本旅遊相關資訊外,並有接受廠商試吃邀約、試住邀約、工商服務、分潤、代購等商業行為,藉此從中營利,現仍繼續經營中。案經民眾向法務部廉政署檢舉,並經臺大醫院106年度第3次員工考績(核)委員會議審認被付懲戒人違反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依法移送懲戒。
二、上開事實,有被付懲戒人「旅遊部落格-林氏璧和美狐團三狐的小天地」及「臉書-日本自助旅遊中毒者」兼職案調查彙整表(下稱「兼職案調查彙整表」)及附件、被付懲戒人坦承該部落格由其夫妻二人掛名共同作者而提出於臺大醫院106年度第3次員工考績(核)委員會之陳述意見書(下稱「陳述意見書」)、被付懲戒人向臺大醫院請假之假單(記載其自102年10月起至106年8月止之請假紀錄,其中赴日旅遊、辦事及個人急事須處理部分,合計多達35次)、民眾向法務部廉政署電子信箱檢舉文、臺大醫院106年度第3次員工考績(核)委員會會議紀錄節錄版等影本、本庭受命委員於107年1月16日、1月24日勘驗前述網站之勘驗筆錄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經本會合法通知,並未提出答辯。雖其於「陳述意見書」中表示:前述部落格主要作者為其妻,其僅於公暇提供旅遊所攝照片供部落格使用;該部落格整體經營規劃由其妻主導完成,相關收入亦屬於其妻公司,寫部落格都是利用下班或休息時間為之,根據行政院50年8月臺(50)人字第4829號令:公務人員得於辦公時間外幫忙家人、親戚經營商業。另銓敘部70年12月9日70台銓楷參字第55012號函謂:幫忙家人、親戚經營商業一節,現行法律尚無明文限制等語。惟查:
(一)
上開部落格及相關社群中之林氏璧即被付懲戒人本人,小狸即其妻林○秀(臺大醫院前住院醫師),為被付懲戒人於「陳述意見書」中所承認,並經臺大醫院相關單位比對該部落格內照片查核無誤,有其二人之照片影本附於「兼職案調查彙整表」可稽。而該部落格內容除介紹日本旅遊相關資訊外,尚有接受廠商試吃邀約、試住邀約、工商服務、分潤、代購等商業行為,且文章內容明確記載:「這個網站由林氏璧夫妻共同寫作,分工如下:男主人林氏璧負責旅遊教學、攝影、住宿文。女主人小狸(美狐團三狐)負責美食、購物文。」、「林氏璧負責主筆,大家看到的文章九成五都是林氏璧寫的,小狸則負責食記/購物部分。」,有「兼職案調查彙整表」及相關附件(第6、8頁)可憑。前述文章內容是被付懲戒人任意發表藉以和讀者交流互動,並無欺瞞讀者故為不實陳述之動機與必要,此與其被人檢舉後應相關單位調查而提出之陳述意見書相比,顯然較為真實可信。該部落格作品是由被付懲戒人夫妻以上開方式分工合作協力完成,且大部分文章都是被付懲戒人所撰寫甚明。其於「陳述意見書」中泛稱該部落格整體經營規劃係由其妻主導完成等語,尚難憑採。
(二)
該部落格有關接受廠商試吃邀約、試住邀約、工商服務、分潤、代購等內容者多達百餘篇,例如:1.網頁分類:日本住宿》溫泉旅館》試住邀約》超高級旅館,內容提及「Relux訂房網站安排此次免費住宿體驗。我和Relux訂房網站建立分潤的合作,各位從我的連結到Relux下訂單,我會得到分潤」(附件第18頁)。2.網頁分類:工商服務(不喜勿入)》讀者優惠,內容提及「CJSCOPEZ-530喜傑獅客製化筆電,客製化上蓋自選配備,外接顯卡的Ultrabook林氏璧讀者專案優惠1330元…此次專案每成立一筆訂單我可以獲得分潤,但各位讀者也可以有優惠價錢」(附件第19-21頁)。3.網頁【公告】「關於部落格廣告代言,置入性行銷與分潤機制,林氏璧的公開原則和利益揭露。(2014.10.7更新)」一文中表示:「…分潤的意思就是,從部落格中的連結各位點去產生了消費行為,我可以獲得回饋金…目前我有建立分潤機制的商品主要有:書籍,到日本無線上網的工具,不定時的一些旅遊商品(和旅行社合作的專案,比方說機票,郵輪,滑雪,KKday體驗等等),還有旅館線上訂房…」;「…給廠商代表:…如果你想邀請我們出訪到日本,建議您一次邀請我們兩位,因為林氏璧負責住宿照相,小狸負責美食,這是我們兩個共同的部落格…」(附件第37頁)。4.網頁分類:林氏璧碎碎念,內容提及「2013年9月1日自己架站以來(Histats),9(月)到11月平均1天的瀏覽網頁量(Pageviews)各自是21855,32154,42179個」(附件第9頁),亦有「兼職案調查彙整表」及相關附件可憑。
(三)
按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該規定旨在防杜公務員執行職務之懈怠及利用職權營私舞弊,以維國民對執行公務者之信賴。而公務員之身分不因上班時間或下班時間而有不同,公務員於下班或休息時間,自仍受上開規定之限制。又該條項所稱「經營商業」,係指以營利為目的而規度謀作,經濟學上稱之為欲繼續經濟行為而設定作業上的組織,亦即指本人實際參加規度謀作業務之處理而言(銓敘部74年7月19日74台銓華參字第30064號函參照)。依前述網頁內容顯示,上開部落格不但提供大量的工商服務及分潤等訊息,並不斷更新,且建議廠商代表一次邀約被付懲戒人及其妻兩人出訪日本以撰寫網頁,其夫妻二人則各司其職合力完成部落格作品,而102年9月起至11月止,平均1天的瀏覽網頁量即超過2萬人次,此外,被付懲戒人自102年10月起至106年8月止,請假赴日旅遊、辦事之次數多達35次,異常頻繁,綜上各情以觀,足見該部落格網站除提供欲旅日民眾之景點、住宿、吃、交通及赴日網路使用等相關訊息外,其網站之架設整體呈現係基於獲取經濟利益之營利目的,平均每日網頁瀏覽量高達2萬人次以上,顯然具有規度謀作之性質,被付懲戒人有違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事證明確。其於「陳述意見書」中所辯僅於公暇幫忙家人,該部落格為其妻主導,相關收入屬於其妻公司云云,不足採信,上開違法事實,堪以認定。
三、核被付懲戒人所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屬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其行為足以使民眾有公務員不專心自身業務,公務紀律鬆散之不良觀感,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自有予以懲戒之必要。本件就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已足認事證明確,故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爰審酌被付懲戒人現仍繼續經營中,及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定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前段、第2條第2款及第9條第1項第8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一庭
審判長委員 石木欽
委員 廖宏明
委員 吳景源
委員 吳水木
委員 張清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書記官 嚴君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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