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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K,教士先聲明,這篇文章會是一篇長篇大論,沒有太多圖片。所以還請有心要讀這篇的車友做個心理準備,因為這篇的主要目的是提供給車友面對北爛姦你站,存心想刁風你的檢驗員的應對教戰手冊!!!

 

文章開始前教士一定要強調,這篇是教「合理改裝」的車友自保用,如果你改大砲管、打鳥燈,或是缺方向燈、後照鏡及牌照燈之類的車友,請先把法規該有的安全配備補齊後再去驗車

 

過去我們一直活在一個被警方與驗車員刁難的環境,就是因為我們沒有相關規定及知識做後盾才會如此,因此教士寫了這篇文章給大家,重點就是要所有車友可以透過文中的法規與相關「矛盾點」當成是捍衛自己權益的武器。我們不再只是沉默待宰的羔羊了,該是時候正面站出來反抗那些無理的檢驗員的時候了!

當他們正視到自己規定的無知與被車友正面打臉反抗的程度後,就是進一步爭取設立改裝檢驗機制的時候了!!!!

 


 

 

前言:我們該弄懂的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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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沒有任何與改裝有關的「法律」,針對改裝的部份通通都只有所謂的規則條文,最主要的依據來源就是所謂的「道路交通安全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規定裡記載了所有交通工具上路、駕照考領規定、行駛規定及車輛型式判定規定等等…總共146條。但是在內文中沒有任何關於車輛改裝的內容,所以就出現了所謂的「附件」來做出規定。目前與車輛裝備變更規定有關的總共是附件七(燈光與標誌)及附件十五(車輛裝備規定)。

 

在教士為了與交通部官員爭取所謂合法改裝的同時,仔細研讀過全部與附件,發現全部146條條文中,與機車裝備或檢驗相關的只有七條。

第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四條(檢驗規定)、第八十八條、第九十九條(行駛規定)

 

其中第四十四條是針對車輛種類的定期檢驗時程與辦法,第九十九條指的是各車種行駛的規範,這也代表著真正與機車裝備有關的條文就只有十一、二十三、三十八、三十九及八十八這五條條文,加上附件七與附件十五,總共只有7個參考依據及條文。

 

而這幾條條文的內容如下:

 

第十一條:
三、 機車及拖車號牌每車一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但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號牌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一日起每車二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前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其前方號牌並得以直式或橫式之懸掛或黏貼方式為之。

第二十三條之一:
機車下列設備規格不得變更:
一、引擎設備:指引擎之機械或渦輪增壓系統、氮氣導入裝置設備。
二、車身設備:車燈噴色或貼膠紙。
三、排氣管數量或其左右側安裝位置。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項目。

第三十八條:
長度-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機車不得超過四公尺;汽缸總排氣量未滿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之機車不得超過二.五公尺
寬度-機車除身心障礙者用特製車外,重型、普通輕型及三輪機車不得超過一.三公尺,小型輕型機車不得超過一公尺。
高度-機車不得超過二公尺。


第三十九條之二:
機車申請牌照檢驗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引擎或車身號碼與來歷憑證相符。
二、前後煞車效能合於規定。
三、前後輪左右偏差合於規定。
四、各種喇叭合於規定且不得裝設可發出不同音調之喇叭。
五、各種燈光與標誌應符合附件七規定。
六、車輛型式、顏色與紀錄相符。
七、左右兩側之照後鏡、擋泥板合於規定。
八、各部機件齊全作用正常。
九、不得加掛邊車。
十、十一、十二項為電動機車
十三、車輛尺度應合於第三十八條規定。
大型重型機車定期檢驗之項目及標準依前項申請牌照檢驗規定辦理。

第八十八條:
機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應依下列規定:
一、載物者,小型輕型不得超過二十公斤,普通輕型不得超過五十公斤,重型不得超過八十公斤,高度不得超過駕駛人肩部,寬度不得超過把手外緣十公分,長度自座位後部起不得向前超伸,伸出車尾部分,自後輪軸起不得超過半公尺。

 

而附件的部份,附件七主要就是規範車輛燈光的位置與作用功能,附件十五則是記載「可以改裝項目」,但很有趣的是機車可改裝項目只有下列幾點:

一.照後鏡:
1.應與車身主要結構部份連接,並安裝牢固。2.不得影響駕駛人視角。
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列為臨時檢驗項目。

二.排氣管:
1.應有排氣系統隔熱防護裝置。2.排氣管尾端出口應位於車輛後方。3.在平坦地面上兩輪著地時,排氣管尾管出口角度不得傾斜高於水平線;排氣管尾管離地高度逾一公尺者,其尾管出口角度應低於水平線。
第1點、第2點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第3點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一日起列為臨時檢驗項目。

三.車身外殼:
原機器腳踏車製造廠或機器腳踏車代理商宣告該車型外殼已停產者,可更換同廠牌同型式系列外殼。
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列為臨時檢驗項目。

最後則是「其他經主管機關板定之項目」掛零沒內容。

 

而教士這次像交通部提出的就是修改附件15,新增機車可變更之裝備,但由於公文還沒出來,因此教士先不在這多做說明。

 

而機車不可改裝的部份則是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定的第二十三之一條,內文也僅有引擎不得加裝增壓或NOS、大燈不得噴色或使用別的顏色、排氣管數量與位置(這點教士抗爭中)還有一個「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項目」,也是沒有東西。

 

看到這些法條相信很多車友會霧煞煞,但稍微理解一下就會發現,幹,根本沒有明確的規範哪些可以裝哪些不可以裝的啊!!甚至連要求什麼「型式」都不知道,所以教士才會跳出來要求新增規範。

而目前車友改裝,面臨到最麻煩的大概就是警方刁難及監理站驗車員刁難。但這陣子警方高層已經釋出善意,要求停止無理取締及取締規定不明之項目(例如LED頭燈之類),但監理站的驗車員卻還是掌管著許多改裝車友五年後是否能將車維持原本模樣的生殺大權……

 

因此今天就是要在這邊和各位車友分享該如何運用這些車輛裝備相關規定,來回擊這些白痴驗車員無理刁難的方式,

 


 

 

根本就沒有「禁止改裝」與「車輛要和原廠照片一樣」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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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車友碰到監理站檢驗員刁難時,最常遇到的就是反覆看著車子的原廠照片,然後找到與原廠不一樣的地方就開始刁難,或是想一些莫名奇妙沒規定沒理由的東西來打槍,例如什麼把手過寬啊,排氣管角度過蹺啊之類的奇怪問題。
 

因為教士都買不起新車,所以入手的幾乎都是車齡五年以上的二手車,所以在驗車的經驗絕對比許多車友(除了車行)之外還要豐富,光是把手太寬這個話題,教士就反反覆覆看過不知多少次。有些驗車員還會若有其事的拿著一支捲尺出來量,說這個手把太寬不符規定。

但教士在了解法規後,實在很想當面問那個驗車員:「請問一下你的手把規定是哪一項?」

 

這就是台灣垃圾驗車員最常犯的一個錯誤行為,仗著車友對改裝規定的不了解以及不想花時間檢查所想出的「敷衍之道」。很不幸的,廣大的車友(包括教士)都被敷衍過好多次了。

 

什麼頭燈有改魚眼不能過啊,改裝卡鉗違法啊,排氣管太蹺啊,裝了行李箱或貨架跟原本模樣不同啊,改裝風鏡或頭罩不行啊,半罩車改裝全罩殼不可以啊…在詳細研究過法規之後,教士得到了一個結論,那就是這些都是沒有根據、只憑驗車員自由心證的東西。

 

甚至連7/6在交通部公路總局開的會議裡,裡面的某位科長就說了:「其實很多東西都是可以改裝的,但就是底下監理站的檢驗員自己在那邊亂搞才會變成現在這個樣子」

 

所以,為了讓車友們能更了解車輛檢驗的這塊規定,教士就幫大家準備了一些可以去面對監理站檢驗員的相關法規。

 


 

 

讓我們知道機車檢驗時所需要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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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確保機車上路是安全的(?),所以有所謂的「機車臨時檢驗規定」而這個規定也與新車領牌時的檢驗規定相符,是套用道路交通安全規定第三十九條之二的內容:

第三十九條之二
機車申請牌照檢驗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引擎或車身號碼與來歷憑證相符。
二、前後煞車效能合於規定。
三、前後輪左右偏差合於規定。
四、各種喇叭合於規定且不得裝設可發出不同音調之喇叭。
五、各種燈光與標誌應符合附件七規定。
六、車輛型式、顏色與紀錄相符。
七、左右兩側之照後鏡、擋泥板合於規定。
八、各部機件齊全作用正常。
九、不得加掛邊車。
十、十一、十二項為電動機車
十三、車輛尺度應合於第三十八條規定。
大型重型機車定期檢驗之項目及標準依前項申請牌照檢驗規定辦理。

 

也就是說,只要你的車有符合上面條文內的項目,就代表著你的車是沒問題可以符合交通部官員設定的「可以安全上路」的規範。

 

但當然,在現有的規定裡還是存在著所謂的「機車不可改裝項目」,也就是第二十三條之一的內容:引擎增壓裝置、頭燈噴色貼膜、排氣管位置與數量。所以就現階段而言你的機車如果有這些東西的改裝被抓到,那很抱歉就是無法通過檢驗的。畢竟除了排氣管位置與數量這點教士還在抗爭中外,像頭燈貼膜這些改變燈光大燈顏色的東西的確有其爭議性,而引擎裝置變更又扯到了車輛檢驗要與ARTC那種鬼機關扯上關係,所以就現階段而言是無法通過合法檢驗及改裝的。

 

可是如果你的車沒有上述這三項「機車不可變更裝置」或是會造成危險的尖銳、鬆動部位,也符合了第三十九條之二檢驗規定裡的項目,那我想請問為什麼我的車不能通過檢驗?請問不能通過的適法性及相關規定在哪邊?

 

接下來教士對條文內的一些東西來一一對各位車友做個解釋,讓大家能更了解車輛檢驗時要符合的條件到底是什麼。

 

一、引擎或車身號碼與來歷憑證相符。
這點大家應該沒有異議,雖然把引擎歸類為不可變更項目是蠻蠢的,但只要你的車引擎及車架號碼是符合規定並且沒有變造過,那就代表你的車是合法的無誤。

 

二、前後煞車效能合於規定。
三、前後輪左右偏差合於規定。
有些小型監理站可能沒有這些檢驗裝置,但是一些區域性的大型監理所都會有這類的檢驗車道,負責檢查機車的煞車效能及前後輪的偏差值。基本上就是前後輪的單一輪煞車力道可以負擔全車重量的一定比例,這樣就算合格。而前後輪的偏差值誤差不要零點幾%就算合格(詊細數值可能要等下次教士驗車時再看過)。

所以基本上,你就算改裝煞車或輪框,你的車只要能通過這些規定就是絕對能通過檢驗的。(而且一般只有煞車效能不足會不過,沒聽過煞車太強不過的)

 

四、各種喇叭合於規定且不得裝設可發出不同音調之喇叭。
這個教士目前沒有太多意見,因為這也是一個蠻奇怪的規定。目前聽過會不過的大多是改裝氣笛式喇叭。

 

五、各種燈光與標誌應符合附件七規定。
基本上附件七裡的規定就是關於頭燈型式、位置,還有車燈方向及顏色等等,所以就算你有改裝燈具,只要燈色及相關位置正確,就沒有任何違規的疑慮,(但就台灣的法規針對方向燈與尾燈的距離要求,是不予許整合式方向燈的存在的)

另外的重點,到底能不能加裝魚眼???
事實上規定上只HID及有色燈罩或燈殼禁止安裝,但是完全沒說到禁止安裝魚眼,而且相信有裝魚眼的機車頭燈照明切線絕對會比一般頭燈要來的好上更多!所以有改魚眼的車友,請勇敢的和驗車員及警方表明了,請拿出不得改裝魚眼的相關交通規範記得加上一個謝謝(酸他們用的)

 

只是重點,目前台灣的規定整合式尾燈是不被允許的(因為方向燈與尾燈距離的關係),所以就不要想說改整合式尾燈能不能過了。

 

六、車輛型式、顏色與紀錄相符。
顏色這點大家應該沒有異議,但很多有病的監理站員會用你的車型式與原廠照片不符合來當做藉口,請大家看一下你手上機車行照裡,關於車輛型式的登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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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會看到,機車行照上的「機車型式」就是這台車的車型,教士認為所謂的車輛型式有兩種解釋

 

第一種所謂的「車輛型式」指的是類似汽車的車身式樣及附加配備,其中包含了轎式、敞蓬式、客貨式等等之類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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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行照)

為何教士會了解這點?就是因為過去教士前前後後擁有過幾輛不同的MAZDA MX-5,而且相信有極大多數敞蓬車車主都面對過一樣的困擾,就是若這輛車在新車辦進台灣時是加掛著「硬頂」的話,就會硬生生的被登記成「轎式汽車」,然後去驗車時如果沒有硬頂就必須想辦法去生出一個硬頂加掛才能通過檢驗。同樣很有趣的是如果你的車登記是敞蓬式,那你如果掛著硬頂去驗車也會被「不符車輛型式登記」打槍,要求拆掉硬頂才能驗。

當時只覺得那些驗車員頭腦真的是他媽的裝屎,明明一看就是敞蓬車結果你還要人家改來改去,就是蠢。沒想到現在機車檢驗員更可怕。

 

但若是用另一種方式解釋那就是代表著所謂的車輛型式就是你的「車輛型式」,例如你的車是SR150,那你就不能拿一台NSR150來驗,雖然名字只差一個N但兩台卻是完全不一樣的東西!這樣聽起來大家應該真的覺得很蠢,因為誰有可能傻到拿一台完全不同的車來驗,但若用規定規定解釋,那這個是很有道理的!!!!!

 

而這一項卻也是最多想偷懶的垃圾驗車員喜歡打槍車友用的藉口,他們就直接唬爛你「你的車和原廠不一樣」而打槍掉有改裝外觀的車友,判定不合格。但想請問一下偉大的機車檢驗員們,你們是依什麼規定要求車友的車要和原廠一樣呢?

「車輛型式與紀錄相符並不等於車輛就是要和原廠模樣一模一樣!!!!!!」

大家一定要記住這點!!!!不要再被唬爛了!

 

 

七、左右兩側之照後鏡、擋泥板合於規定。
八、各部機件齊全作用正常。
這幾點相信車友們是不會有太多異議的,只是對於擋泥板「合於規定」,但教士真的找不到規定在哪,所以十分抱歉這點無法幫大家回答

 

九、不得加掛邊車。
十、十一、十二項為電動機車
十三、車輛尺度應合於第三十八條規定。
第三十八條主要是規定了各式機車的相關尺寸限制,台灣之所以加掛邊車不合法是因為車輛寬度絕對會超過原有車輛尺寸的限制,因此這點也是日後需要在檢驗規定攻防的部份,現階段大家很可惜的還是只能照做。

 

 

看到這邊,相信各位車友們都知道自己之前被檢驗員打槍根本就是打爽、打假,整個被耍了對吧?因為真的,車輛檢驗規定就是上面這弱的幾條!沒別的了!!!

所以只要你的車沒有改裝附件15裡規定禁止改裝的東西,基本上你就是完全沒有任何違規啊!!!!!!!!!!!!!!!

 


 

 

針對一些車友改裝的東西的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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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教士針對幾個車友們常改也常被刁難的項目做個解釋。

 

總共有以下幾點:
1.手把
2.後箱
3.整流罩
4.鬼面罩或風鏡
5.頭燈
6.煞車系統
7.懸吊系統
8.後牌架
9.不要問

 

1.改裝手把真的有寬度限制嗎?

事實上,規定上完全沒有針對改裝手把這些東西的相關限制,所以如果真的要講,根本就完全沒有的東西!!!真不知道那些若有其事拿著尺量把手寬度說你過寬不合格的白痴驗車員當下的腦裡裝的是什麼。
(我不會說是屎的)

針對改裝把手的規定,我們可以直接套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八條的車輛尺寸限制基本上只要你的把手改裝不會超過車輛規定尺寸的上限,那就不是違法的

 

 

2.裝了後箱側箱會不能驗車嗎?

事實上,後箱與側箱這類比較像是所謂的「車輛裝載」的部份,也就是道路交通安全規定第八十八條,但若是安裝穩定的貨架,則又可以歸類在第三十八條車身尺寸的部份。所以只要你的後箱不會超過後輪軸心半公尺(50公分)高度不會高過駕駛人肩部,其實就沒有任何違規的疑慮。而側箱只要不要超過車輛寬度上限也是一樣的道理

教士有實際請騎六眼裝三箱的車友幫忙量過,他的GIVI後箱只超過後輪軸心30公分不到,側箱也沒超過把手最外緣十公分。當然總合寬度也是在符合法規限制的2.5公尺內(超重型機車)

所以如果驗車員因為你裝箱而打槍你,請直接叫他拿捲尺出來量是不是真的超過規定的範圍,沒有,就叫他吃屎讓你通過檢驗!!

 

3.改裝整流罩到底有沒有違規?

事實上,你改裝整流罩,如果沒有超過道路交通安全規定第三十八條的車輛尺寸限制,你根本沒有違規的問題啊!!!!!!!除非你裝的是競技殼沒有一般道路用的燈系,否則何來違規之有?

所以那些半罩街車改全罩殼的車友,下次驗車時,根本不用把整流罩拆掉,直接騎過去驗,驗車員如果說你不符合規定,那就叫他量,同時拿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來打臉他順便把屎塗他臉上!!站在規定上他們完全站不住腳!!!!!

 

4.鬼面罩與風鏡有違規嗎?

事實上,除非你的風鏡或鬼面罩會明顯遮蔽頭燈,不然何來違法之有?套用第三十八條,如果你的風鏡加起來會讓整體車高超過2公尺那這也真的是狂到靠北的!!

 

5.頭燈到底能不能改?

事實上,頭燈只要能符合附件七的規定,那就算更換也是沒問題的,所以其實圓燈也能改街車燈,街車燈也能改圓燈!差別是你的光型是否符合規定!!!!但很妙的是監理所或站好像只有汽車有光型認證的檢驗,機車完全沒有。所以應該試著爭取讓機車改裝頭燈之後去做光型判定,這樣就可以直接解決掉一狗票車燈改裝的疑慮了啊!!!!(就是超簡單的檢驗方式但監理站就是做不到?)

所以在頭燈型式的變更,教士還不敢很100%的給各位車友答案,但如果車友有辦法直接用照片證明車燈的照射範圍,相信也是可以有一定機率過關的!!!
(但教士也是會持續努力推動這類的臨時檢驗機制的)

 

 

6.卡鉗到底能不能改裝???

沒錯,教士絕對相信這是許多人有疑問的一點,這是由於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九條之一的汽車不可改裝項目裡底盤類有提到…

汽車下列設備規格不得變更:

一、底盤設備:

(一)方向盤位置。

(二)傳動系統設備:指汽車之排檔型式、驅動方式、變速箱及齒輪箱。

(三)煞車作用設備:指煞車作用種類(總泵、分泵及油管)及防滑煞車系統。

(四)懸吊系統:指支臂、三角架與連桿機構。

(五)軸距規格。

 

然後我們再看一下三十九條之一,機車不可改裝項目…

機車下列設備規格不得變更:

一、引擎設備:指引擎之機械或渦輪增壓系統、氮氣導入裝置設備。

二、車身設備:車燈噴色或貼膠紙。

三、排氣管數量或其左右側安裝位置。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項目。

 

嗯,各位聰明的車友有發現盲點嗎?沒錯,機車根本沒規定煞車不能改裝啊!!!!!!!!!!!!!!所以只要你的制動效能可以符合第三十九條之二的機車臨時檢驗規定的煞車效能,那根本沒有違法的問題啊!!那些開改裝卡鉗罰單的基層員警真他媽可以去吃屎了!!!!!!!!他媽的你沒常識好歹也要讀一下規定吧!!!!!機車的裝備規定了不起就佔全部146條條文中的7條(真正有關的只有5條),你連這個都不想留意一下?

要說開改裝不是警察的職責嗎?對,這點我承認,但那你他媽幹麻煩要開車友改裝卡鉗的罰單??????????

 

所以教士要告訴各位車友,機車煞車卡鉗是可以改裝的

是可以改裝的

他媽可以改裝的!!(很重要所以喊三次最後一次要加髒話)

 

另外在替各位汽車車友們報告一下,其實汽車所謂的"煞車系統不得改裝",經由交通部官員解釋,不能改裝的主要指的是鼓式改成碟式,或是碟式改鼓式,所以汽車卡鉗是可以改裝的!!!!雖然這點還是需要抗爭,不過至少代表著以後汽車車友碰到找碴的垃圾員警要開你改卡鉗罰單,你是可以直接告訴他「你根本沒有規定依據可以開我」,真的要申訴,請加註「禁止改裝的是變更煞車型式,並非卡鉗」

 

 

7.避震器到底能不能改呢?

事實上這個問題超簡單的,只要你的車避震不會改到超過第三十八條的機車高度限制,根本沒有那個問題啊!!!

 

8.短牌架或是變更牌照位置到底合不合法?

這應該也是車友心中超大的疑問,因為很多人改短牌架或是車牌下移被警察開所謂的「未依規定"位置"懸掛車牌」,教士只想訐譙-馬的,又是那些不懂裝懂的警察!!!!!

首先,在道路安全交通規則裡,只有第十一條裡有提到:
機車及拖車號牌每車一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但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號牌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一日起每車二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前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其前方號牌並得以直式或橫式之懸掛或黏貼方式為之。

 

而若是以警方的道路交通處罰條例來看,很抱歉,只有這幾條與牌照有關:

第十二條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

  七、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

 

第十三條

  汽車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四千

  八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申請換領牌照或改正:

  一、損毀或變造汽車牌照、塗抹污損牌照,或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

      使不能辨認其牌號。

 

第十四條

  汽車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

  下罰鍰,並責令改正、補換牌照或禁止其行駛:

  三、號牌污穢,不洗刷清楚或為他物遮蔽,非行車途中因遇雨、雪道路

      泥濘所致。

 

請問大家有看到重點嗎?沒錯,不管是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或是道路交通處罰條例,針對牌照的部份都只有「無法清楚辨識或有遮蔽」機車的牌照重點就是"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所以只要是車牌置於車尾,而且可以明顯辨識的,根本不構成任何違規行為。

所以大家還要繼續活在警察或驗車員無知的謊言當中嗎??

 

但是若你是改裝活動式翹牌架這個就是絕對違法的,因為牌架是必須固定穩定的!另外針對可否直立車牌這點就有爭議點,畢竟法規只有規定「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但並沒有說可否直立,因為直立也算是正面懸掛啊!這點就真的要再和交通部的官員們攻防了!!!!

 

 

9.不要問的東西!

其實教士這次研讀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後列出來的可改裝項目,有技巧性的避開幾個比較敏感的部份,那些部位如果不說,可能也不會有人發現你有改裝,或是完全不知要查驗。而這些東西就是一個「車友間不能說的秘密」,所以教士如果在這篇文章沒提到的東西,大家就不要問,因為問了也沒幫助,可能還會讓事情變的更糟!

所以記得,教士沒講的東西,不要問,不要問,千萬不要問!!!!

 

 

但大家要記住一點,這也是教士在交給交通部的企劃報告裡有提到的,所有的改裝項目都必須是安裝穩固,且不得有銳利、鬆動或其他可能造成他人傷害的構造,像你說可以改裝機車尾翼,結果你改了一個刀片尾翼,請問這樣改還想要求合法,你是智障嗎?說可以裝鬼面罩,結果你他媽改了一個向前伸出的尖頭,請問你是想要刺爆什麼東西嗎?

所以在要求合理改裝的同時,也請記得,尊重其他人!

 

 


 

 

那…排氣管和防燙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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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點正是教士7/6號交通部公路總局開會時最想攻防的一點,因為它就是挑戰修改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二十三條之一的

機車下列設備規格不得變更:
三、排氣管數量或其左右側安裝位置。

 

在開會的過程裡,教士大概能弄清楚官員們腦袋中想的是什麼,沒錯,就是你們想像的那樣沒錯

「他們覺得排氣管數量、出口增加會改變引擎排氣量或廢氣產生量」

「他們覺得排氣管位置變更會造成車輛重心改變」

「他們希望要有專業懂車輛構造的人證實這樣不會有影響」

覺得很蠢嗎?沒錯,我相信在過了100年,台灣的交通部官員應該可以得到諾貝爾科學類的獎項,因為他們居然可以利用增加排氣管數量來產生更大的排氣量,這真的是內燃機發明到現在最偉大的發明啊,甚至能以質量更小的排氣管來改變整台車體的重心!!!!連牛頓都輸了!!!!!!!!

 

雖然當初已經做好這些官員會做出這些回答的心理準備,也準備了一套非常完整的答案要來面對這些官員,但很可惜的,由於當天會議因為有邀請一些從未參與過任何公聽會或協調會的車界前輩到場,所以原本2點開會預計4點結束,結果因為大前輩們還處在對狀況不了解的階段,所以花了將近2小時都卡在教士提出的改裝項目第7項(總共29項),變成最後1小時處理完剩下22項。

結果留給防燙蓋及排氣管改裝攻防的時間只有10分鐘,在這10分鐘教士要質問官員與回答官員疑問,講真的,真的時間不夠…(最後開完會是下午5點)

 

因此在排氣管數量及出口這些的攻防戰,教士還是會持續奮戰的。

 

討論完排氣管改裝,我們來聊一下「防燙蓋」吧!

在台灣機車排氣管防燙蓋(也就是所謂的防燙裝置)規定是參照

車輛安全檢測基準附件十二、機車排氣系統隔熱防護裝置 

1. 機車排氣系統隔熱防護裝置之適用型式及其範圍認定原則:
1.1 車種代號相同。
1.2 廠牌及車輛型式系列相同。
2. 機車排氣系統隔熱防護裝置,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排氣系統隔熱防護 裝置之表面幾何中心點、前後端相對消音器本體水平高度並距端緣三公分 (容許範圍0.五公分)處及裝置固定點(若為內凹式構造,則取最接近之表 面)等位置量測之溫度應符合左列規定
2.1 鋼鐵材質者:量測溫度不得超過攝氏六十度。  
2.2 樹脂材質者:量測溫度不得超過攝氏七十度。
3. 機車排氣系統於正常騎乘或停放狀態,無碰觸乘員或行人肢體情形者,得免本項隔熱防護裝置檢測。 

 

其實教士絕對同意排氣管過燙要設置防燙蓋,因為台灣的機車密集度真的爆高,一個不小心真的非常容易在車陣中碰到超燙的排氣管。但是如果我們的排氣管溫度根本連他們規定的範圍都到不了,請問這還有設置防燙蓋的必要嗎?

 

7/6日的交通路公路總局會議裡官員也承認,台灣目前沒有一套針對排氣管溫度的檢測標準,但是有很多排氣管本身就是有做出隔熱設施,根本不用防燙蓋這種東西。

既然都訂出了排氣管溫度不得超過六十、七十度的規範,那最好的應對方式,就是在驗車或遭遇警方時,自備一支測溫槍,直接對著排氣管表面打,如果工作溫度沒超過60度,基本上就是完全不用防燙裝置的!!

教士甚至想要在自己驗車時,帶測溫槍直接裝著塞著消音塞的番仔管過去監理所驗車,當檢驗員指我的排氣管沒防燙蓋,我就直接量給他看,同時比照「車輛安全檢測基準附件十二」,好好的質問一下驗車員,現在是誰不按照規定?如果排氣管的工作溫度真的不超過60℃,那驗車員不讓我們過就是他們不照規定做事哦!?????
當然若是有車友想先行挑戰的也歡迎,因為教士D怪的驗車期是年底,但最好全程錄影,挑戰成功或被硬拗失敗也能上網讓那個驗車員紅(記得幫他打馬賽克免得觸犯個資法)

 

其實教士真的認為有些車的原廠管是真的需要防燙蓋,因為就連教士自己都會覺得很燙。沒錯,的確國外的新車都沒有防燙蓋,但在台灣這個大家上路擠來擠去的環境,有防燙蓋就是多一分保險。過去台灣的重車沒有所謂的「公司貨」,所以水貨商驗車時在防燙蓋項目都是以外掛式的通過檢驗。而現在開始慢慢的有所謂的總代理公司車出現,那些公司都會在新車就替原廠管加裝符合法規的防燙裝置。這點就是水貨車比較吃虧的地方,因為他們沒辦法要求原廠針對特定區域車輛加裝防燙裝置。

所以教士會認為解決的方式就是水貨商購車就連同加掛式的防燙蓋一起附給車友,至少車友在改管前還是有一個「防身」用 防燙蓋在。但當然,若你的原廠管工作溫度不會超過規定上限,那就是不需要防燙蓋啦!!!

 

以上就是教士針對排氣管的部份和車友們所講解的

 

 


 

 

 

後記:別在給沒知識的警察及驗車員鑽漏洞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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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像教士說的,很多時候都是驗車員自己想貪圖方便,利用車友們不懂得相關驗車法規的這點來找碴。現在教士幫大家完完整整的列出所有與機車改裝相關的規範,字數很多,教士花了4個小時才把這篇給寫完,但如果你連這些字都看不下去,整天就只想坐著等人幫你爭權益結果完全不知如何自保的手段,那教士只能和你說,你還是自求多福吧…

 

像教士就碰過一個車友很慘,碰到符合取締改裝的警監環三方聯合稽查,結果無知的監理人員說他的LED頭燈是HID,結果他還傻傻的不知怎麼和那個監理人員解釋,當下就被開了第十八條並要求驗車。事後想申訴也無法過,因為這就像是在法官面前承認你殺了人,已經被定罪事後才反悔說人不是你殺的一樣。請問當時是有人逼你認罪嗎?如果你真的沒罪,那為什麼不據以力爭呢?

 

權益是掌握在自己手上的,不是等別人雙手奉上的!!!這個弱肉強食的世界,你還要傻傻的等人宰然後什麼都不懂嗎?

 

真的,教士知道現在很多人的閱讀習慣很差,甚至看到一堆字就不想讀了。但如果連教士花了4個小時打字加上之前上網做功課爬資料找立委戰官員花費無數時間所得到的心得都不想看,你還想期待誰來救你呢?

遭逢困境必先自救,這是走在社會上無論遭遇任何事都要有的心態,別人救你不是義務,所以別養成等待別人救你的心態,這就是教士想對所有車友說的!

不愛閱讀嗎?但讀了這篇絕對能拯救你的!!!

 

 

其他參考資料:

教士的重車日誌粉絲團

道路交通處罰條例全文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附件七車輛燈光與標誌檢驗規定

附件十五 汽車設備規格變更規定

車輛安全檢測基準附件十二、機車排氣系統隔熱防護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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