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olas Yotaka 委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由這張圖表,我們看到法扶基金會每一年接受政府捐助的預算或說收入是愈來愈多的,這個數字應該無誤,102 年有9 億餘元,逐年上升,106 年政府捐贈大概有12 億餘元。而你們其中一個很重要的業務是為原住民族提供法律服務
和協助,對此,請問董事長覺得你們做得好不好?
主席:請法扶基金會羅董事長說明。
羅董事長秉成: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有努力做,但是應該可以做得更好。
Kolas Yotaka 委員:執行長覺得呢?
主席:請法扶基金會陳執行長說明。
陳執行長為祥:主席、各位委員。我覺得可以強化的地方非常多,坦白講,我個人對此不是很滿意。
Kolas Yotaka 委員:像是哪些,可不可以請執行長舉例?
陳執行長為祥:第一個,我們同仁對原住民朋友的認識和文化敏感度不夠;第二個,在目前我們受
理案件再派給執業律師的模式之下,有的律師對於原民案件的文化敏感度也不足;我想對原住
民朋友不夠主動積極和我們律師的專業度不足是目前面臨的兩大困境。
Kolas Yotaka 委員:您剛剛提到很多問題,不過,你們的書面報告好像並沒有提到那麼多。
陳執行長為祥:是。
Kolas Yotaka 委員:不知撰寫這份書面報告者是誰?你們書面報告第一頁下方表格有關原民檢警的數據盡是一些很漂亮的數字。
照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規定,這是法律的規定,所以你們是不是應該為有需要的人民提供
法律服務?例如具原住民身分者,於偵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應通知依法設立之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為其辯護。
再回頭看你們書面報告第一頁,內容指出申請案件總量是847 件,駁回案件數是0,扶助比例
達100%,請問這些數字有沒有錯?
陳執行長為祥:關於這個部分,我們和警政機關的連繫方式是他們會提供我們原民朋友一開始即放棄的資料,而我們基本是計算他們有申請的案件;也就是因為這個條文本身有一個但書,原住
民朋友可以選擇放棄,所以警政機關會提供我們他們放棄的資料,由於放棄即沒有申請,我們
就不會將該案件計算為申請案件。
Kolas Yotaka 委員:好,關於這個部分,我要和你討論,很多人都說是原住民放棄,包括我稍早
聽您回復其他委員也是如此說,但是這一點有非常多元的方面可以討論。我先帶您看一個數字
,這是法扶的數字,按你所說,104 年度非原民主動表示不需律師陪同者有1,940 件,申請律師陪同者有1,700 多件,可知表示不需律師陪同的比率有52%;反觀原民表示不需律師陪同的比率
則高達90%。最需要法律協助的原民為何會主動表示不需要律師的協助,您覺得這個數字出現什麼問題?
陳執行長為祥:我們確實一直試著解決這個問題,也透過各分會和各地的警政機關不斷就此進行溝
通,現在初步分析的結果確實像委員掌握的數字,大概有將近85%的原民一開始就表示不需要律師陪同,但是因為他們的人在警察機關,所以我們不大知道他們是否真的不要。
Kolas Yotaka 委員:照這張圖表的數字,我們看到最需要法律協助的原住民自己表示不需要律師的比率竟然愈來愈高,這和我們實際理解的實是天差地別,造成這種情形大致有兩個原因:第
一個,和當事人說話的警察可能在第一時間鼓勵他們,如果要等法扶的律師到場可能需要好久
時間,不管何種原因,他們可能得在拘留所過一夜,因為大部分的人不喜歡在拘留所過一夜,
所以他們會主動表示不需要律師,亦即第一線的員警可能會明示或暗示鼓勵他們不用尋找法扶
協助;第二個,我們也聽過現場這樣的案例,當法扶的律師接到警局求助法律扶助的電話時,
律師會提醒,去到那裡會超過四小時。我們回頭看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最後一句規定等
候律師逾四小時未到場者,得逕行訊問或詢問。於是律師會主動提醒位於很偏遠地區的原住民
分局,他們去到那裡需要四小時,真的要他們去嗎?第一線的員警和法扶的律師會有如此的處
理情況,導致原民表示不需要律師的人數逐年上升,亦即我們剛才看到的這張圖表。因此,我
要請問,法扶的律師是拿納稅人的錢在處理這些事務嗎?警察也是,律師亦然,為何會出現這
樣的情況?
執行長剛才說,這是原住民自己不要的。既然如此,我再帶你看另一個數字,這是原住民自
己要的,原住民申請法律扶助卻被駁回,亦即他們第一時間尋求法扶的協助,但是法扶第一時
間表示不要受理的案件數,102 年法律扶助申請608 件,駁回326 件,駁回率非常高,有53%,
103 年之後駁回率開始慢慢下降,這是為何?因為原民會沒有法律服務的專長,所以101 年修正
原住民族委員會法律扶助要點時,請法扶協助,沒想到法扶在規定中加上訴訟顯無實益或顯無
勝訴之可能時,可以選擇不予扶助。雖然這個要點由原民會發布,我要譴責當年的原民會超級
無能,但是另一方面也要說原民會如此信任法扶,結果法扶竟然提供原民會這個規定。對我而
言,這是很恐龍的條款,當訴訟有這種情形時,你們便不予協助,如果你們的律師主觀認為這
個案件的訴訟顯無實益或顯無勝訴之可能,第一時間就不受理,便會出現剛才我們看到的駁回
率非常高的情況。我們再讓董事長和執行長看看這張表,那麼為何駁回率自103 年開始下降?
因為103 年原民會糾正你們,指出怎麼可以有這個規定,所以這個規定被刪除,103 年之後的駁回率才開始慢慢下降。
即使這樣,我們看看因此駁回的案件有哪些,就看這二個案件,第一個案件是台東的案件,
基於保護當事人,這裡只列出案號,但是有非常詳細的數字,對於該案件台東分會表示不受理
,這個案件是有關原住民族土地爭議的問題,而且這個問題很奇怪,該訴願人已經被台東地方
法院判勝訴,結果訴外人向國產署說請和勝訴的訴願人終止契約,訴願人因而又不能取得土地
,之後訴願人再度尋求法扶協助時,法扶卻不予扶助,理由是訴訟顯無勝訴之可能。第二個案
件也是有關土地的問題,一樣因訴訟顯無實益或顯無勝訴之可能,而不予扶助。還有稍早我聽
你說,大部分主動表示不要律師者都是由於酒駕的問題,但是今年發生一個案例,劉姓當事人
因酒駕涉訟,他要求法扶律師提供協助,結果法扶也是指出訴訟顯無勝訴之可能,故不受理。
執行長,對此,你有何回應?
陳執行長為祥:委員,因為這個個案我不是非常清楚,等我回去查查……
Kolas Yotaka 委員:我知道,但是我要講的是非常概要的情況。
陳執行長為祥:如果是陪偵,我們基本上不會審案情,陪偵根本不會問有沒有道理;不過,如果在
103 年以前,原民會修正該規定之前,確實會有因顯無勝訴之可能而被駁回的情事;坦白講,那
是後來我認為這個限制太嚴格,所以請原民會修正,現在已經放寬到只要有救濟途徑,統統要
受理,駁回率也才會大幅下降。至於中間的個案,還是我們做得不夠,我們會檢討。
Kolas Yotaka 委員:好,我再問一次,董事長,看過這些數字之後,你覺得法扶到底對原住民的
法律服務協助做得好不好?這有沒有改善的空間?
羅董事長秉成:當然有;再者,由於委員花費很大心思對照這些資料,我們才得以理解他們的放棄
不一定是真意放棄,有可能是在誘導環境下作的選擇;尤其您還指出扶助律師有這樣的情形;
我們認為這值得強化,不應該有如此的案件和誘導情形。
Kolas Yotaka 委員:另外,董事長、執行長,我們在法扶的組織圖看到原住民族專門委員會,請
問這個委員會的主委是誰?又委員會有多少人?
陳執行長為祥:這是臨時性的組織,我們為成立原民中心而設立這個算是臨時性的組織,目前這由
我擔任召集人。
Kolas Yotaka 委員:因為它是臨時性的組織,所以也不具實際的功能。
陳執行長為祥:因為當時設定的主要功能是設立原民中心,如今原民中心已經進入實際操作,所以
我們會將這個東西轉介到真正的原民中心。
Kolas Yotaka 委員:好,因為我的發言時間有限,既然你提到原民中心,所以最後請教關於原民
中心的問題,這個法律服務中心相當重要,因為最社會底層的原住民族最需要這一個正由司法
院和法扶籌組的法律服務中心,可是這個法律服務中心要設在何處,這個法律服務中心在組織
圖的位置又在哪裡,您能不能清楚告訴我們?
陳執行長為祥:關於原民法律服務中心,本來我們規劃的規模比較小,之後因為總統在8 月1 日的
道歉文中提到要成立,所以後來我們調整它的整個規模;原則上,初步規劃大概會成立東區、
北區、南區和中部四個,第一個階段,我們會先成立在花東地區,這是從部落的分布情形和案
件的數量評估,我們初步會先選擇在東部成立。
Kolas Yotaka 委員:感謝執行長的說明,首先,我正式公開要求,為展現原住民族的主體性,花
東辦公室的主任一定要是原住民籍的律師或主任;其次,設置地點絕對不能太過偏遠,一定要
在交通便利之處,我聽說現在你們可能會選定一個交通相對不便利的校區,是不是?為何會選
定那個地方?這個法律服務中心到底是為提供法扶律師很大空間可以擁有辦公室,還是應該真
正貼近人民,設在交通便利的地方,設在減少人民交通成本的地方,設在讓大家不要覺得很恐
懼、很難到達的地方?
陳執行長為祥:這分為兩個部分,一個部分是有關原民法律服務中心將來的leader,我們當然希望
他一定要具有原住民身分,雖然目前我們手上掌握具原民身分的律師約十來位,但是即使我們
透過各種管道,至今仍未徵詢到願意放棄目前的執業者,我們還在努力,那是我們的目標,我
們也希望原民中心應該由具原民身分的律師操作。
Kolas Yotaka 委員:你這樣的講法又說是原住民自己不要。
陳執行長為祥:我們真的很想,也透過各種管道,我也去拜託,但是原民有律師身分的本來就比較
少,以他們目前執業的狀況,他們到中心來收入會減少,有一些很客觀、現實的因素存在,但
是我們一定會往這個方向來努力。
第二個有關場址的部分,不是法扶單獨能夠決定,我們看過很多地方,也請司法院協助我們
到花蓮高分院、地院、簡易庭,看過其他組織的廢棄或閒置空間。我們確實努力了很久,但是
沒有找到合適的,後來在偶然的狀況下聽到台東大學蔡志偉老師提到該校美崙校區,我們去看
過了,交通並沒有那麼不方便,而且已有勞動部一些組織進駐在裡面。如果有更好的選擇,我
們很願意,我們並沒有選定一定要在什麼地方。
Kolas Yotaka 委員:你知不知道行政院東部聯合服務中心很積極地爭取,認為那個地方交通便利
,是相對好的地點。總之,花東地區法律服務中心的主任必須是原住民,如果不能做到,我希
望法扶提出非常清楚的說明,到底你們徵詢了多少人、在什麼原因之下原住民律師不願當自己
的法律服務中心主任,這樣才能說服大眾。
再來,這個偶然聽見的地址非常不適合,我認為應該審慎地再做完整的評估,希望能有更多
機會向法扶請教,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