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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播電腦病毒之刑事責任
電腦病毒之出現,可能是某些程式設計者出於展現功力而作或是出於惡意而作,無論如何,電腦病毒已在世界各地製造了無數之「災情」則是不爭之事實。散佈電腦病毒者如因而造成了他人電磁檔案之毀損,刑法對此早已有所規範。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二項規定,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與文書同。其中所謂電磁紀錄,按同條第三項之規定指以電子、磁性或其他無法以人之知覺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之紀錄,而供電腦處理之用者。因此散佈電腦病毒致公眾或他人之電磁紀錄毀損者,依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