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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忘物和遺失物差別

2009/02/15 06:00

男子黃彥銘「拾獲」南非籍英文老師卡新裝有大量美元現鈔和旅行支票的背包,並取走部分現鈔花用,由於黃彥銘取走的是「遺忘物」而非「遺失物」,警方將全案依竊盜罪移送,而非侵占罪。

遺忘物和遺失物的不同在於,丟失物品的人仍清楚的知道失落的物件是被自己放置在何處,只是暫時鬆弛持有,隨時會回頭拿取;遺失物則是已經不知被自己丟失在何處。雖然「竊盜罪」和「侵占罪」的刑度最重都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警方仍要依涉案情節,依刑法相關罪章移送。(記者鄭旭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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