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涵碧樓公款私借案 賴正鎰判刑1年

2016/01/26 06:00

賴正鎰遭判處徒刑1年,宣告緩刑3年,可上訴。(資料照,記者林美芬攝)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日月潭涵碧樓負責人、也是鄉林集團負責人賴正鎰(57歲),從2003年起陸續指示鄉林集團財務長林慶豐從涵碧樓公庫領出1200萬元,借給前國民黨籍立委許舒博,且沒有收取利息,台中地院依業務侵占罪,判處賴正鎰徒刑1年,宣告緩刑3年,可上訴。

對此,涵碧樓指出,涵碧樓並非上市櫃或公開發行公司,且董事會早在91年就通過資金借貸辦法,借貸純屬合法,且上述1200萬元借貸均為短期,並早已全數歸還。

台中地院判決書指出,2003年底,賴正鎰的妹婿、前國民黨籍立委許舒博需要資金,向林慶豐私人借貸200萬元,賴正鎰與林慶豐遂從涵碧樓的資金中陸續轉帳1200萬元借給許舒博。賴正鎰雖於台中地檢署偵辦時宣稱,是基於涵碧樓推廣業務時,許舒博相當幫忙,才會不收利息與報酬而借助資金。

不過,台中地院仍認為,兩人已經損害涵碧樓公司與其他股東權益,依業務侵占罪判處賴正鎰徒刑1年,宣告緩刑3年,林慶豐判徒刑10月,可易科罰金,宣告緩刑3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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