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中研院技轉依規定辦事

◎ 吳金洌

中研院前院長翁啟惠自去年台灣浩鼎生技公司OBI-822臨床試驗解盲成果不如預期後,受到很多批判與質疑,並被檢調起訴。三月二十二日第一次出庭,法官認為有以下三點必須釐清:(一)他是否曾以有利浩鼎之技轉契約作對價同意張念慈的期約賄賂一五○○張技術股票;(二)是否用浩鼎之技轉契約作對價,不當取得三千張浩鼎股票;(三)是否逾越法令,同意浩鼎的姊妹公司潤雅公司派人到中研院學習,並在潤雅公司於中研院之專屬授權備忘錄到期前,非法影響中研院,改與浩鼎簽署專屬授權契約作對價。所以翁啟惠是否利用院長職權圖利浩鼎及有無對價關係,乃此案之審判重點。

據我對中研院多年來的認知,為推動研究成果技轉到產業界,在保密原則下,中研院研究人員依規定可同意公司派人到其實驗室,瞭解其技術內涵,中研院院長同時具有研究員與院長之不同職責,因此,本案並非翁前院長擅用院長職權,也無逾越他當研究人員之權責。中研院是我國學術界在技轉授權上的先驅機構,對於如何技轉授權有一定規範,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草約內容之行政作業由技轉辦公室負責,且須經總辦事處處長(即現在的秘書長)或副院長核定,最後由副院長代表簽約。有關院長自己實驗室之授權案,一體適用,不會逕送院長核可,因此,院長無法以簽訂可圖利任一公司之技轉契約作對價。所謂期約賄賂,翁前院長已說明不知此事,也沒和任何人討論過技術股之事,浩鼎也從未發行過技術股。而浩鼎給翁啟惠女兒認購的股票,乃因翁啟惠曾是浩鼎母公司美國Optimer創辦人的關係,他也說是以他自己的資金取得,與他是否擔任中研院院長或技轉無關。

此案亟需公正公平審理,倘若罔顧技轉之整體事實及當事人所提證據,就主觀認定翁啟惠以院長身分主導技轉而有不當獲利,不只司法會受到人民詬病,且造成產學技轉合作之寒蟬效應,對我國目前積極推動之生技產業發展更會造成嚴重之負面影響。(作者為台灣海洋生技學會創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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