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年婚姻平權追求不應落空,歷史學界(含歷史系所畢業生)挺修民法972

【篳路藍縷三十年】

讓我們回顧台灣同志這些年為追求婚姻平權立法的歷程。

1986年,祈家威與同性伴侶至立法院請願同性婚姻,立法院以「同性戀者為少數之變態,純為滿足情慾者,違背社會善良風俗」,以極度羞辱的方式拒絕。2001年,大法官會議以「並未具體指明上開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不受理同性婚姻釋憲聲請案。2006年,民進黨立委蕭美琴率先提出第一部「同性婚姻法」草案,卻遭國民黨阻擋在程序委員會中。2014年,立委尤美女與鄭麗君採取修正《民法‧親屬編》的作法再度叩關,首度於立法院中詢答。


2016年初,民進黨總統候選人蔡英文高舉婚姻平權政見,曾鼓舞不少同志朋友,以為蔡英文當選總統後,將不再被羞辱與歧視,並能透過立法獲得基本權利。11月17日,尤美女於本屆第一次排審婚姻平權的《民法‧親屬編》修正案,保守勢力護家盟動員媒體與組織資源,高喊「婚姻家庭,全民公投」,屢屢聲稱婚姻平權法案「突襲」,並惡意散布各種不實謠言。但事實是,30年來同志運動不斷爭取婚姻平權,步履蹣跚、屢遭阻擋。

更令人錯愕的是,民進黨立院黨團竟不顧選前承諾,近期在保守勢力施壓下竟意圖轉向,丟出可能另行訂定同志專法的風向球。但,諸多國家的經驗證明,訂定專法是在婚姻制度中實行隔離政策,將同志孤立在特殊的「同志婚姻」或「同志伴侶」中。

【人權,積極爭取平等】

「人權」的概念,在十八世紀末主要是自由權,保障人民免受國家侵害。二十世紀初,則逐漸從消極防止被侵害,轉變為積極地維護人民的基本人性尊嚴。《世界人權宣言》明確指出,每個人都「有權享受社會保障,並有權享受他的個人尊嚴和人格的自由發展所必需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方面各種權利的實現。」

2015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審理婚姻平權案(Obergefell v. Hodges)確認同志族群的婚姻有效,提起該案訴訟的奧貝格費爾(Jim Obergefell)在判決結果激動地在演說中表示:「本判決確認了一件在我國百萬人心中早已信奉的事:我們的愛是同等的( our love is equal )」

政大台史所創所以來,一向強調以「人權」作為追尋台灣歷史核心價值的基石,不但開設戰後人權史課程,進行人權史的學習與研究,許多師生更投身於人權價值在各層面的具體實踐。此刻,台灣社會正面臨對於「不同性別傾向是否擁有相同基本權利」的嚴重對立與衝突,我們作為歷史研究者,更作為台灣社會的公民,對於這個具有指標性的人權議題,不應置身事外,必須積極表態。

【呼籲歷史學界站出來】

我們認為,同性婚姻平權不僅僅是保障同志族群的婚姻權,也包括身而為人之人格、尊嚴的完整。因此,我們反對制定將造成歧視與隔離的專法,支持修改民法972條,使同志擁有與異性戀完全相同的婚姻權利。

我們也誠懇地邀請歷史學界的各位先進與學子,在此刻站出來表態,一同簽署,陪伴同志朋友在台灣人權的進程中踏出重要且關鍵的一步。

起草人:(按姓氏筆畫排序)
林冠瑜 (廣播節目主持人、政大台史所碩士 )
邱芊樺 (出版社編輯 、政大台史所碩士)
徐佑驊(出版社編輯、政大台史所碩士)
賴建寰(國會助理、政大台史所碩士)
嚴婉玲(NGO工作者、 政大台史所碩士、博士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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