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Special Column

出租權

出租也是一種著作散布的方式,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人對於他的作品享有出租權,也就是說,著作權人除了將作品出版、發行獲得報酬之外,也可以把他的作品出租給有興趣的消費者閱覽或利用,甚至可以授權專門的出租業者從事出租的活動。舉例來說,電影公司可以將電影DVD授權影音光碟出租店進行出租,收取授權出租的權利金,影音光碟出租店取得合法出租的權利之後,將電影DVD出租予消費者,就不會有侵害出租權的問題。不過,要特別說明的是,通常這類著作權人授權出租的作品,都僅限於在家庭或非公開場所播放,因此,如果將出租店租來的電影DVD在公開場所向公眾播放,就另外涉及「公開上映權」的行使,消費者使用合法租來的電影DVD,並未取得「公開上映」的授權,就「公開上映」的行為,一樣還是會有侵權的問題,要特別注意。

不過,在日常生活中,我們經常可以看到許多漫畫、小說出租店,這些出租店是不是都有向著作權人取得「出租權」的授權呢?答案是:沒有。為什麼著作權法明明保障著作權人的出租權,可是這些出租店可以不用取得出租的授權就可以合法營業?這是因為著作權法第60條規定,「著作原件或其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原件或重製物。但錄音及電腦程式著作,不適用之。」因此,出租店只要合法買進小說、漫畫,就可以依據著作權法第60條,以所有人的身分出租,但如果是購買盜版品的話,就沒有辦法享受到第60條合理使用的保護了。

當然,並不是所有的著作都只要買來就可以出租,「錄音著作」和「電腦程式著作」因為很容易重製,所以,並沒有將這2種著作的出租列為合理使用行為,這也是我們在國內幾乎沒有看到唱片或電腦程式出租店的原因。過去還有一些商店,把家用的電視遊樂器和遊戲一起擺在店裡出租給小朋友玩,因為遊戲內含「電腦程式著作」,也被認為是侵害電腦程式著作出租權的行為,也要特別注意喔!

轉載資料來源:經濟部智彗財產局-著作權一點通(賴文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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