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揑女同袍臉耳兼拍臀 襲擊罪成警長上訴遭駁回 官:事主不甘受辱挺身指證 (15:47)

警署警長在港鐵站報案室內,揑女同袍的臉頰及耳珠,又拍其臀部,聲稱是與事主嬉戲。他去年被裁定3項普通襲擊罪成,判處罰款9000元。警長不服定罪提出上訴,高院今頒下判辭指,本案受害人不甘受辱,挺身而出指證上司不當行為,原審裁判官亦沒有明顯犯錯,駁回警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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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蔡德祥質疑,原審裁判官沒有公平地考慮其證供,及沒有小心衡量事主證供等。高院判辭指,原審裁判官的裁決非常清晰,沒有什麼難明之處,亦認為上訴方部分理據矯枉過正。

上訴人認為原審裁判官忽略了,上訴人可能「真誠相信」事主可能會同意揑腰、揑耳珠及拍腰等。惟高院法官指,事主稱「就算係做錯嘢,要打都用間尺打手板啦」,明顯是事主只想用一個較婉轉的方式,表示她對上訴人的行為感介意及不接受,讓上訴人知難而退。當中的「弦外之音」清晰不過,絕非上訴方所稱的「戲言」。

法官指,小心考慮上訴方提出的理據後,並不同意裁判官在裁斷過程中有明顯犯錯。相反,事主不甘受辱,挺身而出,指證上司不當行為,定罪並非不穩妥,故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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