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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今江敏晃的轉隊,看日職FA制度  

2016年1月4日,中華職棒Lamigo桃猿隊的林智勝透過自由球員制度轉到中信兄弟隊,成為中職史上第一位靠FA轉隊的選手,也讓中職FA的轉隊與補償制度受到注意。日本職棒2015年球季結束後,一共有6位...

作者:dish

瑭♉ (๑•̀ㅂ•́)و✧

一開始我看到為什麼不能簽3人也覺得有疑慮
可是我後來想到說,自己有在玩實況野球,也是只能選兩名...
在看到大大這邊文章,更加相信這個制度沒有錯
我們的FA制度是比較偏向日職
但是就是替鋒哥會覺得比較可惜拉~

鎖金龍

想請問一下舊球團被挖角FA時
是舊球團要先提我要選1OR2的方案: 選2純要錢,新球團不必提28人名單
還是新球團再簽完FA之後先提28人名單給舊球團選擇,看舊球團是選1OR2方案
所謂的先後順序??

dish

後者,新球團提出28人保護名單後,舊球團看完名單再決定要選擇金錢補償或是人+金錢補償。

鎖金龍

感謝你!,那這樣6jt說的也沒錯阿 先提後選方案

鎖金龍

那如果28人名單被選到的球員拒絕向舊球團報到,是否會回母隊or被npb封殺?

dish

會成為資格停止選手,無法上場,也無法轉投其他聯盟,除非舊球團願意讓他自由契約。

鎖金龍

謝謝您!

自由契約是指類似中職離隊同意書嗎?

dish

不盡然相同,但效果一樣。
被球團公告自由契約的人才能跟其他球隊簽約

  2016年1月4日,中華職棒Lamigo桃猿隊的林智勝透過自由球員制度轉到中信兄弟隊,成為中職史上第一位靠FA轉隊的選手,也讓中職FA的轉隊與補償制度受到注意。日本職棒2015年球季結束後,一共有6位選手宣布行使自由球員資格(Free Agent),截至2015年結束為止,共有三位自由球員順利改投新東家,其中又以移籍樂天的今江敏晃最受矚目,本文將用今江敏晃的實例來介紹日本的自由球員與補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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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2009年公布的最新自由球員規約所規定,第一條規定「フリーエージェント」(自由球員,以下簡稱FA)共分為兩種,一種是只能和國內其他球團締約的國內FA,另一種是可以和國內外各職棒球團締約的海外FA。第二條則是規定資格取得條件,只要在一軍登錄滿八年即可取得國內FA資格,不過2007年以後透過選秀加盟的大學畢業生和社會人只需七年即可取得國內FA,海外FA一律為九年。至於登錄限制,只要在該季登錄天數滿145天即可以一年計。如果該季登錄未滿145日,可以和其他年度零星日期合併計算,但是一季只要登錄超過145日就算1年,其超過的天數不再累積。今江敏晃在2013年登錄滿9年,因此該季就已取得海外FA。(2013年FA球員資格名單

  第三條規定重點為日職官方必須在兩聯盟賽事全部結束後兩天公布FA球員資格名單,以2015年為例,央聯高潮系列賽在10月17日結束所有賽程,因此NPB官方在19日公告可以行使自由球員資格的選手名單。如有在公告後才補足自由球員年限的選手,會另行追加公告,此例適用於在總冠軍賽期間才補足FA資格的選手。(2015年FA球員資格名單

  第四條規定FA選手權利行使,欲行使FA的球員,需在總冠軍賽結束後隔天起七個工作天內,向原屬球團提出申請,以2015年為例,總冠軍戰最後一戰為10月29日,扣除假日後,選手需在11月10前提出申請,聯盟要在11月11日下午3點左右公告行使FA球員名單。並依據FA規約第六條第3款規定,各球團可以在公告後隔天、也就是11月12日起和FA選手交涉。至於規約第五條則是規定行使完FA的選手,只要接下來的球季在一軍登錄滿四年,即可再度取得海外FA資格。如果在規定期限內未申請成為FA,則FA權制保留至下一年,今江敏晃在2013年就已取得海外FA資格,因為當年和2014年都沒有行使,因此2015年今江依舊有海外FA資格。(2015年行使FA球員名單

  第七條到第九條則是規定行使完FA後選手隔年的薪水,不得超過FA行使當年的薪資,如果有特殊情況需向NPB申請並獲得同意。減薪則不受到野球協約第92條的減薪幅度限制,同時也不得申請年薪調停(類似MLB的薪資仲裁)。雖然有隔年年薪不得超過前一年的規定,但部份球團會以再簽約金或是複數年契約的方式,給予FA選手更多金錢上的報酬。以2015年行使FA到巨人隊的脇谷亮太為例,去年年薪2500萬的脇谷亮太,今年雖然年薪維持在2500萬,但同時有2500萬的再簽約金,等於年收入實質5000萬。
bb
今年行使FA加盟東北樂天金鷲的今江敏晃(圖片引用 Sportiv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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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條規定的是FA補償,依據球員薪水等級而有不同的補償規定,等級分類則是依據第十條第二款,以不用洋將限制的選手年薪順位做為排名(因此火腿隊的陽岱鋼年薪需列入排名,受洋將限制的陳冠宇則無需列入)。排名前3名為A級選手,排名4~10名為B級選手,其餘為C級選手。如果選擇的是A級或B級選手,則需要給予原球隊補償,其中又細分為:1.選手+錢的補償與 2.錢的補償,規定如下:

1.選手+錢的補償
在新球團和FA選手正式簽下合約當天起兩週內,新球團需向原球團提出28人保護名單,原球團可從保護名單與外籍球員外中挑選一名球員作為補償選手,如果原球團挑選補償選手人選重覆,則以同聯盟球團優先,若均為同聯盟球團,則以順位在後者優先。除此之外新球團還需給予舊球團金錢補償,A級選手為原年薪的50%、B級選手為原年薪的40%,如果是第二次取得FA的選手,則金錢補償比例變更為25%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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