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新移民搶閘申綜援

(綜合報道)(星島日報報道)終審法院前天裁定,社署綜援申請須符居港滿七年規定是違反《基本法》首天,已吸引三十一名未滿七年的新移民,前往各區社署辦事處申請綜援;有團體今天更會申請法援,進一步挑戰新移民申請公屋的七年限制。不過,在日前法官判詞上,已表明判決只限綜援,不能引申至其他福利政策,包括公屋、醫療、其他社會福利政策。 對於終審法院前天判決,居港滿七年才可申請綜援的政策規定是違反《基本法》,引起社會迴響,有聲音認為,判決令政府其他設有七年居港規定的福利措施、公屋政策會同受衝擊。不過,社區組織協會引述法官判詞指,有關違憲判決,只針對綜援,未必可牽引至其他政策。 根據判詞,要將不同政策統一居港年期,是不合法,法官特別舉出多項政策例子作解釋,包括輪候公屋明顯是依賴公屋供應量,由於供應短缺而須設一個較長居港年期,與綜援直接現金支援家庭是截然不同;相反,在公共醫療服務上,一名須尋求緊急醫療服務的新移民,若因未符居港年期規定而被拒諸門外,則是不合理及異常做法,故不能一概而論。 法官又再舉另一例子,香港永久居民須在港住滿七年,是直接受《基本法》廿四條保障多項權利,尤其當政府公務員、可享投票及選舉權利、出選行政長官、成為行會成員及立法會議員等,必須是住滿七年的永久居民,看不到與綜援七年居港期限有直接關係。 判詞內又強調,《基本港》第三十六條保障綜援申請,指是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實施的規定,即設一年期居港規定,而非七年期,原因是綜援是社會福利的基本安全網,其他社福政策包括生果金、兒童服務、傷津、復康、更生人士、青年等,均設有不同考慮、標準,不能夠就此推斷,居港未滿七年違憲引申至其他福利服務。 不過,「《基本法》三十五條關注組」今午將陪同一名四十歲居港未滿七年的受虐新移民婦女,往旺角法援署申請法援,希望可申請司法覆核推翻申請公屋的七年居港規定,該被虐婦女來港五年,今年中離婚,育有一女,曾申請公屋惜被拒,母女現住深水板間房。因應終審法院前天判決,關注組協助她挑戰政府公屋的七年規定。 另外,社署前天已收到三十一宗來港少於七年的新移民遞交綜援申請,昨日未有統計數字。 社署重申,現正仔細研究判詞及徵詢法律意見,待確定適當跟進行動後,再作處理;社署社會保障助理分會主席盛智媛指,昨日三十九間社會保障辦事處,未見大量新移民湧至申請,只收到十二宗新移民電話查詢,較預期少。 其中前往社署申請綜援的家暴受害者吳女士,來港四年,今年初因家暴向社署申請酌情綜援被拒,因她與男友非夫妻關係及居港不夠七年,不符資格,只靠女兒小童綜援過活。她昨晨收到社署職員來電,指盡快處理申請,她昨午即前往辦事處交表,她直言:「感到好有希望。」職員稱會協助將申請日追溯至醫生推薦信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