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專業人員教育中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8月14日

所有條文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為適應國軍退
  除役官兵各種訓練之需要,特依輔導會組織條例第十六條之規定,設置
  專業人員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本中心設置下列各科、班,培育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師資,並秉承輔導
  會之命,辦理其他專業班次。
  一、國文教師專修科(以下簡稱國專科)委託國立台灣師範大學代辦。
  二、國民小學師資訓練班(以下簡稱師訓班)委託台灣省立花蓮師範專
      科學校代辦。
  三、其他專業班次。

  國專科、師訓班負責人員,由本中心主任建議輔導會函請有關教育機關
  或院校聘任之,各該科、班教師之聘請,由本中心函請有關院校辦理。
  本中心與受委託院校有關教務、訓導之權責,另行協議。

  本中心置主任,綜理中心業務,副主任襄助之。

  本中心設左列各組、室,其職掌於辦事要點中定之。
  一、教務組。
  二、訓導組。
  三、秘書室。

  本中心置科、班主任、組長、室主任、副組長、專員、訓導員、醫師、
  組員、圖書管理員、護士,並得酌用雇員,分掌各項業務。

  本中心設人事室,置主任、組員,依法辦理人事業務。

  本中心設會計室,置主任、稽核、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業務。

  本中心人員之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中心各級職員之遴用,除技術專業人員,如退除役官兵中無適當人選
  ,得另行遴選外,其餘悉以退除役官兵充任之。

  本中心各級職員,視實際業務需要,就本規程所定員額內,經輔導會核
  准遴用之。

  本中心辦事要點另訂之。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