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平權問答]為什麼伴侶盟堅持要推動婚姻平權(同志婚姻)?

Q:為了保障同志也可以享受相關婚姻的權利或福利,何不另外創造一套內涵和婚姻一樣的制度(例如專給同志使用的伴侶制)就好了,但不要叫做「婚姻」,這樣既可以保障同志伴侶的權益,也不需要衝擊一男一女的婚姻制度。為什麼伴侶盟堅持要推動婚姻平權(同志婚姻)?

解題者:陸詩薇(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常務理事、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專職律師、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公法組博士生)

A:

隔離與平等的關係

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請各位先想像一下,有這樣一個國家,國內所有的白人只能上白人學校,所有的黑人只能上黑人學校,但白人與黑人學校的師資、設備等完全一樣;又或者,要進入所有的公家機關,有原住民身分者走某一道門,不具原住民身分者走另外一道門,兩道門的大小與高度都一樣,同樣都通往門後的大廳。你是否認為這樣的隔離與區別,是平等的?

美國種族隔離的經驗

強制黑白隔離,在美國曾是普遍實施的政策,直到1954年的「布朗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做成,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終於肯認:種族隔離,不但不是平等,更是本質上的不平等。要隔離,就必須先把人分類,如果黑人學校和白人學校所提供的教育完全一樣,為什麼還必須以種族為分類標準,隔離黑人和白人?

南非司法對於同性婚姻的見解

在2004 年,南非最高法院即做成劃時代的判決,認為婚姻的締結主體應包括二個相同性別之人。隔年,南非憲法法院大法官不但確認上開見解,更作成憲法解釋,明白認定將同性結婚排除於婚姻制度之外,違反南非憲法所保障的平等原則,而且指出所謂的「隔離且平等」,會造成同性伴侶次等化或邊緣化的效應,無法通過合憲性檢驗,並要求立法單位於一年內立法保障同性伴侶結婚權,終使婚姻大門在南非同時對同性戀與異性戀者敞開。

隔離時常是不平等的根源或延續

確實,世界上也有些國家採取異性戀與同性戀分流制,包括德國、以及過去的丹麥與英國等國家(如今該二國已通過同性婚姻合法),它們提供同性伴侶法律保障(保障程度不等),但仍將婚姻之名保留給異性戀夫妻。伴侶盟不採這樣的立法策略,是因為我們和那些創造歷史的法官們一樣,認為隔離時常是不平等的根源,將「非異性戀」隔離於婚姻制度之外,正是歧視與不平等的延續。如果同志伴侶可以享有與異性戀夫妻一樣的權利與福利,卻必須另創一個名目定義他們的身分,或者根本不給予他們任何身分,我們認為這還是歧視,還是不平等。如果黑人和白人都是人,為什麼不能上同一所學校?如果原住民與非原住民都是人,為什麼不能走同一個大門?如果同性戀關係與異性戀關係一樣值得保障,為什麼不能同享婚姻之名?

為什麼一男一女的異性戀婚姻「不可受衝擊」?

我們也希望大家能夠反思,為什麼一男一女的異性戀婚姻「不可受衝擊」?為什麼異性戀婚姻獨享排他的優越地位?我們的歷史走到今天這個時代,一路突破了多少曾經至高無上、牢不可破的制度,曾經王權是神聖無比的,如今民主自由是我們共同捍衛的價值,還有誰會宣稱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即使是婚姻制度的內涵,也從不是鐵板一塊,有多少如今看來是壓迫與歧視的,曾是婚姻制度的理所當然?曾經,黑白種族不得通婚;曾經,丈夫可以七出單方面休妻;曾經,婚姻制度裡夫權獨大,妻的財產原則歸夫,對孩子教養意見不一致時,以父親的意見優先…。女子順服從夫,曾經是所謂的「社會共識」,而在許多人的努力倡議下,今日台灣民法中,形式上不再有任何夫權與父權優先的規範。包括婚姻在內,任何制度的內涵都是與時俱進的,如果曾經是三綱五常的王權、夫權與父權都可以被這個時代淘汰,憑什麼異性戀對於婚姻的獨佔,不能受到挑戰與衝擊?

實現真正多元的選擇

我們認為同性戀與異性戀一樣值得受尊重與保障。因此,我們認為同性戀者與異性戀者都可以進入婚姻制度;同時,不論是同性戀或異性戀或什麼都不戀,當然也同享不進入婚姻的自由,但他們的伴侶權、家庭權仍應受到法律保障,因此我們透過伴侶制度與家屬制度的設計,為他們提供更多元的選擇,真正實現親密關係的民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