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安定費

雇主聘僱外籍勞工應繳納就業安定費,勞動部自93年7月1日起每三個月寄發1次就業安定費繳款單,於2、5、8、11月中旬寄發,雇主於接獲通知,應依期限繳納。
 薪資發放

一、 基本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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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看護工薪資是以勞動基準法及勞動契約之規定發放,基本薪資為NTD$20,000元。
外勞報到的次月隔日是發薪基準日。
加班費或雇主額外給付之獎勵金亦應明列於薪資表上。
若外勞要求調高薪資時,雇主應嚴正予以拒絕,並通知本公司處理。
雇主於發放薪資時,應依據外勞之『薪資表』將其國外貸款、服務費等匯入其指定之帳戶內,健保自付額則直接由雇主自行扣除後再行繳納,其餘以現金直接給付予外勞。
外勞入境時本公司將隨附“薪資單”供雇主發放外勞薪資之用,雇主應確實依照薪資表上所列,按時發放薪資給外勞,雇主若未準時發薪資或請女傭於薪資表上簽名,將依違反就業服務法處罰。
外傭簽名之薪資表雇主應妥善保存,外勞離境前雇主應提供薪資表以利結清外傭與雇主間之金錢關係。
勞動部規定:預扣之所得稅款應以外勞個人名義於金融機構開立帳戶存入。
依據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3條及就業服務法之規定,雇主給付外勞薪資時,應檢附印有中文及該外國人母國文字之薪資明細表,交予外國人收存;故雇主發放外勞薪資時,應依規定將「薪資明細表」交予外勞收存,並應覈實填寫。雇主若未提供外勞薪資明細表,將可能被廢止聘僱外勞之許可。
二、 加班費
 依據勞動契約之規定,外勞工作七天中有一天為休假日,而加班費稱:外勞放棄休假日,應雇主要求加班,加班費給付金額為月薪除以三十,所得之即為一日之薪資667元。

 外勞的休假規定

 一、一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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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勞動契約規定,外勞工作七天中有一天為休假日;一個月以四週計算,依據本公司規定,外勞入境不得休假,另有協議者依協議行之。
外勞有事欲請假回國,應於事前二週告知雇主並經雇主同意,且應自行負擔其所衍生之任何費用。
 二、特別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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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在台工作滿一年且經展延者,雇主應給予七天之特別休假。
外勞如欲利用特別休假回國探親,則其來回機票及衍生費用由外勞自行負擔。
若外勞於特別休假期間不返國探親,則不得在台外出連休七天假。
特別休假期間雇主仍應給付外勞薪資;外勞於特別休假期間不返國探親,則雇主應額外給付七天之加班費,該七天之加班費分別於入境工作後之第二十四及三十六個月時,連同當月薪資一同發放。
 三、外勞工作期滿返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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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工作期滿離境前,應先至稅務機關辦理完稅使得離境。
外勞工作期滿離境前,雇主應將預扣之稅款及存款結清,交由本公司,待外勞於機場離境時交付。
外勞工作期滿離境前,雇主應先行至電信局查詢有關國際電話費之費用,以免外勞回國後追討無門。

 為外勞辦理健康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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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外籍勞工於入國後3個工作天內接受健檢:

外籍勞工入國後3個工作天內,雇主應安排其至行政院衛生署指定之醫院辦理健康檢查。(於醫院核發檢查結果,併同相關文件向勞動部申請聘僱許可)

二、

 

 

 外籍勞工入國滿6個月、18個月、30個月之健檢:

雇主應於外籍勞工入國工作後滿6個月、18個月、30個月之日前後30日期間內,安排其至行政院衛生署指定之醫院接受健康檢查,並自醫院核發檢查結果之日起15日內,檢具相關文件向當地衛生局辦理核備。

 必須支付期滿外勞的機票

一、 機票
 外勞來台機票由外勞自行負擔;僱傭合約為期三年(三年後可辦理三年續聘),完成合約時雇主須支付外一張單程機票返回原居地,或三年續聘後外勞有一次的返鄉假,雇主則負擔一半的來回機票。若是中途解約,其回程機票費由外勞自行負擔。雇主因不可抗拒之原因(如:被照顧人死亡、經濟狀況不佳、移民等)導致合約終止時,外勞可留台申請轉換另一位雇主,否則其遣返原居地之機票費亦由雇主負擔。
 二、外勞工作期滿之回程機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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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印尼辦事處外勞需求函之規定,外勞在台工作期滿時之回程機票款應由雇主負擔。

機場送機之車費及行李超重費由外勞自行負擔。

 外勞薪資所得稅申報

 一、稅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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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之外籍勞工於同一課稅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內,在華工作居留未滿183天者,係以「非居住者」身分課稅,應繳納所得稅金額為薪資所得的20%:所得稅=總所得 x 20%
如在一課稅年度內在華工作居留滿183天者(例如於當年度7月1日以前入境,中途未離境者)或於上一年度在華居住已滿183天,繼續居住至次年度者,係以「居住者」身分課稅:所得稅=總所得 x 6%
 二、申報地點
 所聘僱之外籍勞工,於結稅年度或離台前,洽居留地財政部國稅局所屬各稽徵所辦理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