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學無術的法律人,我們要陷害精神科醫師到幾時?

不學無術的法律人,我們要陷害精神科醫師到幾時?
Photo Credit: DarkoStojanovicCC0 Public Domain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精神衛生法》下的強制住院。該法立法技術之差,對於精神醫學體系之誤解,以及對於精神疾患者人身自由相關保障的規範之離譜,已經到了違憲的地步。

文:黃致豪(致策國際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常務執行委員、台灣廢除死刑聯盟委員)

身為一個希望深入研究行為科學的法律實務工作者,我完全同意王俸鋼醫師在文中的觀點。

精神科醫師:我們擅長診斷與治療建議,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事就讓法院來吧

我在研究行為科學與修習精神病理學的過程中,遇到了許多的精神科醫師;沒有一個不是競競業業、臨淵履薄的處理精神醫療,也常常反省自己的判斷。因為精神鑑定與《精神衛生法》而感到痛苦的,更不在少數。

不出來講句持平之論,未免對他們不起,也對精障病友不起。

近日因令人悲痛的暴力犯罪、媒體炒作,加上部分誤解者不斷導向廢死與否論辯(實則該案的處理根本與廢死一丁點最基本的關係都無),社會已經走向了集體性歇斯底里(collective hysteria)的狂躁狀態。

在這樣的氛圍之下,再也沒有人願意聽其他人講什麼,解釋什麼。對話,說理,舉證,設法找出問題,尋求解方,成了最愚蠢,最不討好的做法。

而這樣的歇斯底里風暴,卻疑似因為犯罪加害人據傳疑似曾經涉及毒品,或者疑有精神障礙病史(實則,在沒有證據,也沒有專業醫師鑑定判斷或進行診療之前,根本不能認定這些因素與犯罪有或無關),而開始捲向了精神患者,以及精神科醫師等臨床工作者。

先是精神患者遭到大幅度地污名化,被渲染為「危險的一群」(實則臨床上僅有極低極低比例的精神疾患者才可能有較為具體的暴力風險存在)。而隨著同情精神疾患者的聲浪反撲,這股民意輿論風暴卻捲向錯誤的一方,開始形成對精神醫學界污名化的潮流。

後則透過柯市長對精神患者的嚴重誤解(也算常態?),以及31日發生在政大的一則公權力濫用(搖搖哥強制送醫)事件,引爆了進一步的危機。

政大「搖搖哥」招誰惹誰?台北市政府為什麼可以隨便抓人「強制送醫」

在不了解精神醫學以及其他行為科學,也不了解精神科醫師在醫療層面的角色與任務的前提下,社會上卻開始出現精神科醫師需要為刑案被告有無責任負責,也需要為精神疾患受到的人身自由限制負責的說法。

但身為陷精神科醫師於今日困境的始作俑者,法律人,卻沒有一個人出來討論這件事情,還給精神醫學界一個公道;這是錯的。事實上,我認為法律人應該為今日精神科醫師遭到輿論誤解與污名化的狀況,負擔起絕大部份的責任。

且舉兩個司法實務上最常見的例子:刑案鑑定,與《精神衛生法》下的強制住院,來說明法律人為何應該負責。

先講《精神衛生法》下的強制住院。該法立法技術之差,對於精神醫學體系之誤解,以及對於精神疾患者人身自由相關保障的規範之離譜,已經到了違憲的地步。

別的不談,所有針對精神疾患者人身自由剝奪的措施,絕對應該透過法院,而絕對不是醫師。這是《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與《憲法》第八條正當法律程序與人身自由保障的基礎誡命,所可以推論出來的根本見解。

換句話說,舉凡人身自由的限制,不管是一般人或者精神疾患者,都應透過正當法律程序,保留給法官決定。至於若涉及個案的實際精神病況的專業判斷需要介入時,法院再決定是否依據精神衛生法施以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等實質上的人身拘束之前,當然可以(也應該)參考專業醫師對於該患者的實際診斷與醫療意見。

道理不是很簡單麼?法律專家(法官與律師),決定法律問題(可能剝奪人身自由的治療性質處遇);精神醫學專家(醫師),提出專業醫療意見。

可我們的《精神衛生法》,偏偏要將類似強制住院這一類極為嚴重的人身自由判斷,也就是法官應該做的工作,交給精神專科醫師,後面再設審查會,再設法院做後續爭議時的審查。最後再脫了褲子放屁,再繞一大圈用提審法來「救」精神病友。

精神醫師跟患者全給你用一個法玩殘了,然後法律人作壁上觀。

試問:如果你要精神醫師一直擔心法律上侵害患者的人身自由有沒有問題,他要如何執行醫療業務?利害衝突與醫療倫理的議題,誰來幫他擔當?他要用怎樣的基礎下這樣的法律判斷?

接下來是司法精神鑑定。

大約大學程度的法律系學生就可以回答:《刑法》第十九條的刑事責任能力(有無能力為自己犯的罪負責),《刑事訴訟法》第284條的就審能力(有無能力出庭進行訴訟程序?),《刑事訴訟法》465、467條的是否因心神喪失而不得執行死刑或徒刑,是法律問題還是醫學問題?當然是法律問題。只是涉及行為科學的判斷因子,因而需要精神醫學與行為科學專家的協助而已。

但絕大多數的檢察官與法院,為了迎合上級審創出的怪異法律見解(例如「教化可能性」),或許也為了法律人自已不爭氣的不學無術特色,只要重大案件準備求處死刑,檢方或法院出公文囑託精神醫師進行鑑定的鑑定問題,清一色是:

  1. 請鑑定行為人於行為時有無刑法第十九條的責任能力
  2. 請鑑定行為人有無刑訴法284條的就審能力
  3. 請鑑定行為人是否適合執行死刑
  4. 請鑑定行為人有無教化可能性

鑑定個鬼啊?這些都是法律概念,明白規範於法律當中的要件(教化可能性除外,那是一個腦殘的、不知名的、難以捉模的玄秘要件,我們國家卻用這個要件來剝奪受刑人生命),請問到底是要找法律專家自己判斷,還是要醫學專家來幫你判斷?

你有聽過醫師請你法官、律師、檢察官幫他鑑定病患有沒有思覺失調症或者物質濫用成癮,還是二者共病,然後再下診斷處方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