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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clocarban成分為化粧品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之基準草案
| 發布日期:2014-11-10 | 更新日期:2014-11-10 發布單位: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

衛生福利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1月07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31605133號
附件:「Triclocarban成分為化粧品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之基準」草案
主旨:預告訂定「Triclocarban成分為化粧品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之基準」草案。
依據: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條。
三、自公告之日起,製造或輸入含有符合該成分限量基準之化粧品,應向本部申請查驗登記,經核准並發給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
四、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hw.gov.tw/CHT/Ministry/)及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網址:http://www.fda.gov.tw)之「最新公告」網頁。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次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569
 (四)傳真:(02)27877589
 (五)電子信箱:protein06@fd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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