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則





  • 校內外各項獎學金每學年度約辦理100餘種,有超過400名以上學生獲獎。每次均在時效內於學校佈告欄中公告受理同學申請外,也在學校網路上公告獎學金訊息,使同學能快速透過各種管道得到最新消息,積極為同學爭取各種獎助學金。校外獎助學金公告處:

    • 台北校區:行政大樓學務處旁佈告欄、學務處網頁最新公告
    • 桃園校區:圖書館大樓(Q棟)學務組佈告欄(國際學生顧問室與醫務室中間走廊)

    校外獎學金申請須知 :

    一. 申請:

    1. 統一申請:可至雲端硬碟 下載或至生輔組(學務組)領表,備齊所有文件於規定時間前,繳回學務組。
    2. 自行申請:可至雲端硬碟 下載或至生輔組(學務組)領表,備齊所有文件於規定時間前,自行填寫郵寄。
    3. 繳交時請再登記表格,以為得獎聯絡之用。

    二.申請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5時。

    三.欲申請學校蓋印證明者,請至學務組,並注意以下流程:

    1. 蓋校印(正式關防)→7個工作天(備齊所有資料)。
    2. 蓋組戳→1個工作天。(備成績單,核對即可) 。
    3. 加蓋「未享公費及其他獎助學金」之章→1個工作天(備齊所有資料)。

銘傳大學研究生獎助學金實施辦法

  • 民國87年11月6日本校獎助學金會議通過
    民國99年9月6日本校第94次擴大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1年4月16日本校第234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4年6月15日本校第133次擴大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5年1月4日本校第306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 第 一 條 為獎勵本校成績優異、表現傑出之研究生,以達提升學業研究品質、促進學術風氣之目的,特制定本辦法。
    • 第 二 條 本獎助學金之經費來源,依教育部補助款以及本校學雜費百分之三預算額度調整。
    • 第 三 條 本獎助學金發予本校各系所之額度,採下列兩種方式發放:
      1、 各系所碩、博士班之一般研究生依註冊人數分配。
      2、 各系所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依實際申請人數分配。
    • 第 四 條 本獎助學金之發給,碩士班以第一、第二學年為限,博士班以第一、第二、第三學年為限。每學期第一學期自九 月起發給至翌年元月底止,第二學期自二月起發給至六月底止。本獎助學金每學期申請一次,申請學生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二週內填具申請書,向各系所提出申請,經各系所務會議審核後,於開學後一個月內造冊送學務處生活輔導組彙整,經獎助學金審查會議通過並報請校長核定之。
    • 第 五   條 
      1、 具有本校學籍之在學研究生。
      2、 欲申請之學生其前一學期之學業成績須達70分(含)以上且操行成績80分(含)以上(新生第一學期之申請不在此限)。
    • 第  六  條  各系所應依本辦法另訂立研究生獎助學金實施細則,明定研究生獎助學金申請、審核標準,並送學務處生活輔導組核備辦理。
    • 第  七  條 領取本獎助學金者,不得在公民營機構專職,並應努力專心學業研究,如因表現不佳,各系所可限制其再次申請,若學期中休退學者停止發給獎助學金。
    • 第 八 條 已獲領本項獎助學金之研究生,得依本校獎助學金申請辦法之相關規定申請校內其他獎助學金。
    • 第 九 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還願獎學金緣起

  • 第一條、吳佩華女士為協助本校清寒優秀學生就學生活補助及鼓勵向學,發起成立「銘傳大學還願獎學金」(以下簡稱本獎學金)。為擴大社會各界及本校校友認捐,響應吳女士樂善好施與獎掖後進之精神,特訂定本辦法。
  • 第二條、本獎學金初始由吳佩華女士捐贈貳拾萬元,校友會捐贈肆拾萬元,成立銘傳大學還願獎學金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本校得依收到捐款金額出具捐款證明。本獎學金雖無正式還款契約,仍本於獲獎助本校學生於就業後,依其個人經濟能力自願回饋還款或額外捐款之期待,俾使本獎學金永續經營,得以嘉惠本校學生並幫助更多清寒學子。
  • 第三條、凡本校在籍大學部學生(不含延修生)及國際生,前學期學業成績達七十分以上(碩士學生學業成績達七十五分以上),操行成績達七十五分以上,因家境清寒或家庭變故,無力負擔註冊費或生活費者,均可提出申請,國際生無需檢附家庭清寒及變故相關證明,可於開學後依相關業務單位公告期限內申請本獎學金。
  • 第四條、申請學生應於公告期限內,檢具相關資料,一般生向學務處生輔組、國際生向國際學院提出申請。如有特殊緊急需求或突遭重大變故者,得隨時專案提出申請。
  • 第五條、一般生應檢附申請資料包括:(1)上網點選及列印申請表;(2)自述(含家庭狀況、申請理由、回饋計畫);(3)最近一年國稅局開立之全戶各類所得清單,或鄉鎮市區公所以上政府單位開立之低收入戶證明;(4)導師推薦函。
  • 第六條、本獎學金每學期發放一般生金額及名額,由學務處審查後,送本校獎學金審查委員會決議。
  • 第七條、依本獎學金原始捐助人吳佩華女士獎助範圍擴及美國分校之心願,本獎學金對象包括美國分校學生,其發給方式依本辦法第八條規定辦理。
  • 第八條、美國分校還願獎學金核發標準如下:
    一、獎助對象與金額:申請就讀美國分校107學年度碩士班之研究生符合本條獎助資格者,每名得於108學年度第二學期抵免六學分以內之學費(以美國密西根州學費標準為計算單位)。
    二、獎助資格:申請者須具備下列資格:已註冊選修美國分校碩士學程18學分以上,學年學業成績平均GPA達3.0以上,且無不及格科目者。入學美國分校時持有托福新制電腦測驗(TOEFL-iBT)79分以上或國際英語測驗(IELTS))6.5以上之官方成績單。
    三、獎助名額: 受獎學生名額10人為限。
    四、獎助方式:
    (1)申請人應依美國分校公告,於時間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
    (2)本獎學金由美國分校負責審核後,送本校獎學金審查委員會核備,得獎者由美      國分校公告通知後定期統一發放。
  • 第九條、本校獎學金審查委員會得視本基金結餘情況,決定是否對美國分校學生依前條規定繼續辦理還願奬學金,其決定結果由美國分校公告之。
  • 第十條、獲獎助學生得與本獎學金之承辦單位保持聯絡,凡捐贈者或其捐還本獎學金之情形均將公佈於本校網站。
  • 第十一條、本奬學金經本校行政會議審查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洽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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