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26日 星期五

【勞動檢查】八週變形工時之內涵

八週變形工時之規定,規範於勞基法第30條第3項:「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承上,若事業單位欲實施八週變形工時者,必須符合下述5項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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