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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立法院三讀通過「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014-05-20

行政院於103年2月21日送請立法院審議之「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業經立法院院會第8屆第5會期第10次會議今(20)日三讀通過。金管會對立法委員與各界之支持,及各委員於審查時所提供之寶貴意見,表示感謝。
金管會表示,前開修正案之通過,將可達成下列效益:
一、 強化保險業董事會獨立性及落實公司治理。
二、 增強保險業行使被投資公司股東權及被投資證券化商品權利之合宜性。
三、 提升保險業投資國內證券市場以外幣計價商品之彈性,對於我國保險業及證券市場發展將有所助益。
四、 放寬保險業投資國外保險相關事業之限額計算方式,將有助於保險業亞洲布局。
五、 強化保險業退場機制及相關監理措施,以維護保險市場安定、保戶權益及健全保險市場發展。
六、 增訂散布流言及以詐術損害保險業信用之罰則,對保險市場秩序之健全有正面助益。
本次保險法修正重點如下:
一、 增訂未辦理公開發行之保險業亦應設置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並以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修正條文第一百三十六條)
二、 修正保險業保證金得申請發還之情況及條件、安定基金對保險業因與經營不善同業進行合併或承受其契約致遭受損失所辦理之墊支及求償權規定、接管人之權限、安定基金應擬定對經營不善保險業貸款等事項之單項金額及總額限制規定,及增訂得由接管人研擬過渡保險機制方案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執行等相關規範。(修正條文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一、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二、第一百四十九條之八及第一百四十九條之十一)
三、 增訂就具有經營不善情況之保險業,主管機關應先令該保險業提出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及主管機關得採行之處分措施等相關規範。(修正條文第一百四十九條)
四、 增訂保險業應提供安定基金必要之電子資料檔案、安定基金得對保險業辦理查核之事項及其相關罰則。(修正條文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及第一百六十九條之二)
五、 增訂限制保險公司行使被投資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表決權、擔任被投資證券化商品之信託監察人等規範,另修正保險業投資持有單一被投資公司股票限額之計算基礎。(修正條文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及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九)
六、 增訂保險業依本法規定投資於國內證券市場上市或上櫃買賣之外幣計價股權或債券憑證之投資金額,以及投資國外保險相關事業經主管機關核准不計入國外投資金額等,不計入其國外投資限額。(修正條文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
七、 增訂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保險業、外國保險業之信用者之罰則。(修正條文第一百六十六條之一)

聯絡單位:保險局財務監理組
聯絡電話:89680799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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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4-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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