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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法規條文查詢

免洗筷衛生標準2013/08/20

  • 法規性質

    法規命令

  • 法規類別

    食品衛生標準

免洗筷衛生標準

中華民國96年0629衛署食字第0960404383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1020820部授食字第1021350146號令修正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所稱免洗筷,係指以竹或木為原料經加工製成後,不再經洗滌即可供使用之筷子,為一次性使用者。

        免洗筷不得有不良變色、異臭、異味、污染、發霉、蟲蛀、含有異物或纖維剝落。

        免洗筷中二氧化硫殘留量應為五00ppm以下。

        免洗筷中不得檢出含有過氧化氫及聯苯等成分。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