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ublished using Google Docs
國軍問題在於制度
Updated automatically every 5 minutes

國軍問題在於制度

雨蒼

國軍的問題看到現在,發現許多人紛紛把矛頭指向在其中霸凌的士官及靠關係施壓的軍官。事實上,我想問題出在「軍隊」這個制度的比例比較大。

軍隊的包袱

軍隊的目的在於有規模、有制度的以各種手段,包含殺害其他人的手段以達到軍事目的。在一般社會,殺人是違反道德的行為。為了讓進入軍隊人可以安心理得的殺人,在這個過程中,軍隊使用了各種方式來培養服從的文化。

由於為了達到軍事目的,有些命令很可能是命令士兵送命。因此軍隊需要培養毫不質疑的服從心,才能在長官的指揮下達到軍事目的。另一方面,由於學長通常擁有較好的戰技,而戰技難以以制度化的方式來教育(例如單兵基本教練),因此在戰場上,新兵應當服從老兵,士兵應該服從長官。而相對的,老兵及長官就應當負責照顧新兵的安危。這跟傳統職場上的學徒制度有些類似,下者對上者有「忠」,上者對下者有「義」。

於是,一個階級組織就出現了。新兵服從老兵,士兵服從長官。照理說,處於階級上方的有照顧下屬的義務,但由於沒有強制要求、明文規定,以及監督,文化又鼓勵毫無條件的服從,因此事實上階級上者握有權力,卻不必負擔義務,形成了人治的階級文化。由於人治盛行,判斷的基準在長官、在學長的手上,在人的關係下,有些程序可以無條件的加長、減少,或是影響報告及結果。加上軍事機密的要求,軍隊就成為黑箱,不受監督。

更精確一點說,軍事利益及服從優於軍人的人權,因此軍人的人權只剩下合理性的判斷。但這個判斷的基準又被抓在長官或學長的手中,導致軍隊成為人治的環境(註1)。

隨著時間推移,組織內會逐漸形成霸凌、欺壓的文化。對那些異類,組織內的人會排擠;對於威脅既得利益者的反抗者,更是會以各種手段逼迫對方就範。也因此逐漸的形成潛規則。這種事情不只在台灣的國軍發生(註2),在美軍也時有所聞(註3)。

洪案的問題點

就是這次洪案的問題點來說,追根究底就可以發現3點問題:

  1. 事發前,洪員就曾以各種體制內的方式反映問題,但在人治的軍隊中,這些問題被「搓湯圓」的方式搓掉了。
  2. 由於洪員和志願役士官及軍官起衝突,志願役士官及軍官因此以各種關係及偽造文書等手段強加不合理的懲罰在洪員身上,並且在洪員要求援助時拒絕提供應提供的援助,導致事故發生。
  3. 事發後,這些志願役士官及軍官又利用各種手段影響事件的監督及報告,企圖以假報告矇混過關,或推卸責任到醫官身上。

誠然,這些人以不當管教的方式行使權力,在過程中偽造文書以及以各種方式規避責任。但若是簡單的把問題往人的身上追究(註4),並不會真正的解決問題。如果制度沒有改變,問題只會一再的發生。除了這些人的問題外,我們更應當思考:

  1. 哪些制度上的問題導致這些人可以不當的行使權力,卻又不用負責?
  2. 有什麼方式可以監督這些階級,強制上級行使他們「照顧下屬」的義務?
  3. 發生問題後,如何公開、透明的找出問題所在,避免官官相護?

在台灣國軍,由於制度積習難改,加上民間對於軍隊普遍產生不信任感,為了達到「管理」的要求,長官會要求下屬生產各種「管理」用途的文件。但由於這些文件過於繁瑣,因此造假風氣盛行。比如心理評量量表是為了衡量官兵心理狀況而製作;倘若心理量表出現不正常現象,政戰體系需要對該員進行更多輔導,更為麻煩,因此製作假量表的行為就時有所聞(註5)。又如戶外勞動若無即時補充水份會造成中暑現象,因此國軍派發飲水小卡,固定時間要求士兵集體飲水。但人不會在特定時間像排班一樣飲水,因此這些小卡也往往都由士兵自行造假填寫(註6)。這種文件無法真正的找出問題所在,反而在問題出事時,長官可以追究下屬製作假文件的責任。追根究底,這種文件只是單純讓長官可以規避責任而已,無法達到監督、管理的要求。

由於霸凌行為時有所聞,因此國軍也開放了1985申訴專線。但申訴專線由國軍體系負責,為避免黑函橫行,規定申訴者必須具名。在人治為主的國軍制度下,很快的,申訴者就會被抓到並以各種體制內看似合理的方式進行霸凌、處理(註7)。

事實上,只要由該體制自主進行監督、控管,由於監督者和被監督者有交情,監督就會失去作用。以香港的廉政公署(註8)為例,廉政公署當初是由行政以外的部門直接對行政部門進行查核,因此可以有效打擊貪污。而在近年來,廉政公署與行政部門愈來愈密切,導致香港的廉政公署逐漸失去作用(註9)。考量國軍本身的人治色彩,明顯可以知道1985申訴專線形同虛設。

加上愛面子、怕犯錯的文化,許多官兵為了升官及利益,將會盡其所能的抹去他們的錯誤,靠著人際關係把大事化小,小事化無。

由此可見,國軍的問題並不是投入幾個好人就能改革的。只要絕對服從的觀念不破除,這些潛規則不改變,問題就無法處理;但軍隊不講究服從又無法達到軍事目的,因此這些問題便成為死結。

改善方針

既然問題無法避免,那有沒有改善的方式?我個人認為最有效的改善方式,是將1985這類申訴管道的管理交給NGO組織或是國軍以外的單位負責,查證時直接查詢整個單位的名冊而非個人,保障告密者的隱私,並在第一時間懲罰施暴者。在軍隊發生事故時,以獨立於軍隊之外的司法單位介入,取代和軍隊關係密切的軍法系統,以避免官官相護。在這兩個要點執行下,相信可一定程度的嚇止那些只行使權力,不負擔義務,以一己之私任意懲罰士兵的長官及學長,也可以阻止軍人以關係試圖影響調查結果,並保障吹哨者的權益(註10)。

民間單位及立委在監督軍隊時,也要注意監督方式是否具有效力,避免軍隊為了規避責任,產生瘋狂製造報表的造假文化。對於已存在的督導制度,也應檢討其中的督導項目是否妥當,是否可以真正的衡量軍事技能,而不是總是檢查環境整潔及內務整齊。國軍的專業不應是環境整潔及折棉被、整理內務櫃,應該是戰技才對。

最後,從軍隊身上,其實可以看到,在一個組織中,若是階級下者的意見不受重視,而組織內人治橫行,缺乏公平、公正的監督,這個系統最後會產生劣幣驅逐良幣的現象,只有那些善於逢迎拍馬、善於做關係者才能在這個制度中存活,最終導致整個組織的崩壞。這種狀況值得我們警惕。在一個民主社會,我們應當重視言論自由,以及公平、公正的法治。唯有這些,才能保障我們每個人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