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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言论自由

作家傅志彬因出版销售《洗脑的历史》被控非法经营判刑一年八个月

今天(12月4日),是中国官方去年立法确定的的第二个“宪法日”,不过,中国公民的基本出版和言论自由并未因今日而得到尊重。就在今天,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法院对《洗脑的历史》作者傅志彬被诉非法经营案宣判,一审以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罚金15万。

Chine_Couverture du livre "histoire du lavage de cerve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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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志斌的律师刘志强对外透露了这一判决,他表示,“傅志彬自去年9月被拘捕,已陷囹圄近半年。该书由台湾达观出版社出版,讲述了极端给人类带来的祸害。此案10月30日开庭,傅志彬承认印书、卖书事实,但不认罪,我和张赞宁先生做无罪辩护。我与傅结识几年,不意再次见面竟在看守所会见之时。”

傅志彬1964年出生,江西省南昌市人,是商人兼纪录片制作人,网络作家。因撰写并在台湾出版《洗脑的历史》而被南昌市青山湖警方于2014年9月10日抓捕,后被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正式逮捕。

根据起诉书,该案的基本事实是,傅志彬《洗脑的历史》一书由台湾达观出版社于2014年7月1日出版,之后傅志彬在南昌找人印了3000本,并以‘淘宝’等方式销售1000多本,金额9万多元人民币”。

在10月30日的开庭中,张赞宁律师发现,卷宗中竟然堂而皇之地塞进了一份江西省公安厅(国内安全保卫总队)下发给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的题为《关于对〈洗脑的历史〉作者付志彬立案侦查的函》(下称《侦查函》)。

这份由江西省公安厅跳过市公安局,直接下发给青山湖公安分局的函,写道:“付志彬在书中抹黑、歪曲我党历史,否定我党建国执政的合法性,攻击马克思主义为‘思想洗脑和思想控制’,诬称‘中共在苏俄的支持下建立并夺取政权,运用红色恐怖洗脑术控制全国人民的思想’、‘其使用的方法不过是在列宁的红色恐怖洗脑术上加了简化版的中国传统权术’,并对我党的第一代领导人毛泽东等极端侮辱、抹黑,影响十分恶劣。”。

江西省公安厅明确表示,“该案为‘政治问题非政治化处理’原则的具体应用,本质是国保案件,按照省厅的有关意见,应不纳入执法考评监督检查,请及时协调法制部门,有关具体事宜请商我总队。”

在一审庭审中,张赞宁律师认为,《侦查函》所持的立场和观点,彻底颠覆了中国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所谓“不纳入执法考评监督检查”,表明即使有违法办案的情形,也可以不受监督与追究,“公然向宪法和法律叫板”,而所谓“政治问题非政治化处理”,其实追究的就是政治罪,直接违反了中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和普世价值观。

辩护词中,刘志强律师也提出,“该案虽以非法经营罪起诉,但实则肇始于此书内容不见容于当下,进而以司法手段启动追诉。”

刘志强认为,傅志彬所著《洗脑的历史》一书,以极端给人类带来的各种灾祸为线索,评析了人类历史上各种思潮、宗教、主义对人类社会产生的负面作用。对此,人们自然会持有不同的见解和体认,甚至不乏激烈尖锐的反对者、针锋相对的异议者。

在一个现代国家,国家首先要做的是保障公民宪法权利的能够“落地”,并提倡以理性合法的方式开展讨论、批评,而不是对所谓“异见异议”动辄以言治罪,诉诸刑罚,以收寒蝉之效。

此外,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所作《关于傅志彬、吴薇非法经营案的情况说明》也提出,“傅志彬所写的《洗脑的历史》一书,文章内容主要讲述的是通过极端对世界造成的祸害为线索,阐述世界3000年的历史”、“犯罪嫌疑人傅志彬在主观方面没有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在客观方面并没有面向社会和大众进行颠覆政府,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宣传煽动行为”。

因此,该局提出,傅志彬的行为“尚不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刘志强律师强调,傅志彬在德国生活十多年后,并未弃国移民,回国后也以经营从商为主,创办了几家公司,有相当经济积累,算得上成功商人。他十分清楚花巨大的精力来写这样的书能否赚钱。如果从一个商人的角度看,谁也知道靠这本书是不可能赚钱的,反而会付出不小的代价。

刘志强律师认为,“傅志彬目的十分明确,就是为传播常识,启蒙人心,甚至想立言扬名。任何一个了解傅志彬真实情况的人,可能会说他贪图虚名,但绝不至于说他写书卖书牟利。”

因此,刘志强认为,傅志彬是一个“坚定有为的爱国者”,言论、出版自由是一个公民的宪法权利,不应当被忽视,一个拥有“制度自信、理论自信、道路自信”的国家,更应该容得下一个真正的爱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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