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回國僑生戶籍登記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0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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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居海外華僑學生回國升學者(以下簡稱僑生)其戶籍登記除戶籍法已
  有規定者外,依本辦法之規定。

  僑生在國內應申請戶籍登記,但持有僑居國護照者,得於其入境時依照
  有關規定申辦外僑居留登記。

  有僑生就讀之學校,應指定人員負責輔導僑生申請戶籍登記。

  持中華民國護照返國之僑生應於第一次入境時辦理入境登記(港澳地區
  辦理補保手續)持入境證副本或申報戶籍證明書向學校所在地之戶政事
  務所申請戶籍登記,請領國民身分證。

  僑生入學應憑戶籍謄本或外僑居留證辦理註冊手續。

  僑生一律以學校為住居地辦理戶籍登記。
  一、住宿學校宿舍者以宿舍為單位,每一宿舍編為一戶,以宿舍管理人
      為戶長。
  二、不在學校住宿者以學校為單位,合併編為一戶,以校長或其他指定
      之人員為戶長,並在其校外之暫住地申報流動人口登記。

  僑生於寒暑假返回僑居地者毋庸辦理異動登記,惟機場港口仍應將其出
  境旅客通報單寄達其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備查,於開學時由學校負責
  查對,如發現未返校註冊者,即申辦遷出登記註銷其戶籍。

  僑生離校者,由學校列冊通知所在地戶政事務所,並由戶政事務所查對
  機場港口之通報或函詢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查證,如已出境,應
  即辦理遷出登記。

  僑生申請出境須繳驗國民身分證。

  僑生離校後繼續在臺居留者,應申請遷徒登記。

  具有役男或後備軍人身分之僑生申報戶籍登記後,戶政事務所應以申請
  書副本一份送兵役機關。

  在校僑生在臺灣尚未申報戶籍者,應由學校會同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補報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