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居海外華僑學生回國升學者(以下簡稱僑生)其戶籍登記除戶籍法已
有規定者外,依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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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生在國內應申請戶籍登記,但持有僑居國護照者,得於其入境時依照
有關規定申辦外僑居留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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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僑生就讀之學校,應指定人員負責輔導僑生申請戶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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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中華民國護照返國之僑生應於第一次入境時辦理入境登記(港澳地區
辦理補保手續)持入境證副本或申報戶籍證明書向學校所在地之戶政事
務所申請戶籍登記,請領國民身分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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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生入學應憑戶籍謄本或外僑居留證辦理註冊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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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生一律以學校為住居地辦理戶籍登記。
一、住宿學校宿舍者以宿舍為單位,每一宿舍編為一戶,以宿舍管理人
為戶長。
二、不在學校住宿者以學校為單位,合併編為一戶,以校長或其他指定
之人員為戶長,並在其校外之暫住地申報流動人口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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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生於寒暑假返回僑居地者毋庸辦理異動登記,惟機場港口仍應將其出
境旅客通報單寄達其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備查,於開學時由學校負責
查對,如發現未返校註冊者,即申辦遷出登記註銷其戶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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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生離校者,由學校列冊通知所在地戶政事務所,並由戶政事務所查對
機場港口之通報或函詢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查證,如已出境,應
即辦理遷出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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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生申請出境須繳驗國民身分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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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生離校後繼續在臺居留者,應申請遷徒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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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役男或後備軍人身分之僑生申報戶籍登記後,戶政事務所應以申請
書副本一份送兵役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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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僑生在臺灣尚未申報戶籍者,應由學校會同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補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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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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