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蹟未修復 文化局告法華寺敗訴
2012/05/23 06:00
〔記者洪瑞琴/台南報導〕法華寺三級古蹟未依文資法修復,遭文化局提告毀損古蹟,經三年訴訟,法院判決無罪;法華寺據以公開要求撤除古蹟指定,解除法令限制以利整建計畫,歸還宗教信仰自主空間。
文化資產管理處強調,法院僅就有無毀損古蹟行為判決無罪,但從無判決「法華寺非屬古蹟」,建議寺方不要再拘泥古蹟身分爭議,寺方不要空陷「自居歷史悠久卻否定古蹟」矛盾,「回頭是岸」,以更宏揚法華精神,保存台南歷代信眾集體記憶為使命。
該案源於寺方於民國九十六年初未經市府審查同意,修改打除及移置「第三級古蹟法華寺」大雄寶殿內神龕、泥塑神像龍邊側門,文化局獲報查察後依違反「文化資產保存法」移送法辦。
法華寺書記師表真圓法師表示,法院判決認定法華寺並無文資法所言「歷史久遠之古蹟及主體群建物完整」事實條件,可確認法華寺雖具有歷史典故,而無「古蹟」實體存在。 該處曾於二次大戰損毀,民國四十八年才重建,民國七十四年竟被指定古蹟,面對殘破,寺方極想修復,卻被文化局卡住,信徒也都大抱不平。
真圓法師表示,三尊泥塑佛嚴重裂壞,修飾無效才重塑,文化局理應協助,卻把法華寺當作赤嵌樓觀光古蹟看待,根本不尊重寺方是佛教活動場所,佛寺體制整建以傳揚佛法,審查委員沒有宗教素養,反而阻礙法華寺發展,十年前整建計畫一直被延宕。
文資處表示,當時市府全力向內政部爭取四千八百萬元補助修復,但寺方阻撓、溝通未果,補助款額度遭內政部收回。內政部審查委員證言,法華寺自明鄭時期夢蝶園開始,歷史悠久,雖有部分重建但建物基礎、地面及柱礎具有幾百年的歷史,符合「文化資產保存法」指定古蹟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