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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註冊處冇話你知嘅二三事

公司註冊處冇話你知嘅二三事

根據明報報導,公司註冊處要求查冊人選擇查冊目的,唔揀選就冇得登入。公司註冊處話「查冊所得的資料只能作查冊人士所聲明的用途。」,又話「如將資料作為並非「收集個人資料聲明」所述的用途,或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規定,均須支付補償,並可能遭受根據該條例而提出的訴訟。」

保障資料第3原則(見《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附表一)係有講「如無有關的資料當事人的訂明同意,個人資料不得用於新目的。 」換句話講,除非資料當事人自願同埋明確同意,個人資料只限用於收集時講明嘅目的或直接相關的目的。

不過違反保障資料原則本身並唔係刑事罪行。私隱專員(一般係根據投訴調查後)發出「執行通知」,要求違反人士或者藉口採取補救措施。你當佢冇到,唔遵守執行通知先至係刑事罪行。

保障資料第3原則實際執行並不容易,好大程度靠自律。坦白講,唔少人都懷疑佢哋嘅個人資料,都被啲無良嘅商業機構攞咗(或賣咗)去做同收集時講嘅完全唔同嘅目的,但佢死口唔認你都好難有佢符。

更加重要嘅係,《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八部分提供咗唔少豁免,包括防止罪行及其他不當行為(第58條)、新聞活動(第61條:公眾利益可以係抗辯理由)同埋研究和統計(第62條)都可以獲豁免,而不受第3保障資料原則的條文所規限。但公司註冊處就呢啲豁免就一句不提。

咁樣樣,公司註冊處講啲唔講啲,但又淨係比得6個基本淨係同商業運作有關嘅查冊目的比人揀,做咩啫你?